作为第一只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房地产基金,CRCT由新加坡嘉德置地中国子公司“凯德置地”在中国持有的七座商厦所组成。CRCT的商厦物业资产,兼具“地产”和“零售”两大投资概念,自路演之日便受到全球投资者的追捧。推介路演行程尚未过半,CRCT即取得了50多倍的机构认购,甚至有投资者对整笔发行下了订单。
此外,CRCT还是第一只遵照中国政府“171号文件”精神组成的房地产信托产品。2006年7月11日,中国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签发了名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因文件编号171,故在业内称为“171号文件”。
“171号文件”禁止离岸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国内物业,也就否定了以往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常用的离岸结构。CRCT的实践,则是在中国新的制度框架下海外发行REITs的一条路径。
“二重奏”
在过去十年中,中国的名义GDP以年均9.7%的速度增长,名义零售额的涨幅则高达年均12.5%。CRCT在中国的大概念之下,将中国最热门的两个行业联系在一起,欲谱写地产和零售的“二重奏”。
“通过CRCT,不仅可以投资中国的房地产,还可以抓住中国中产阶级的消费需求,这是CRCT最核心的吸引力所在。”摩根大通亚洲房地产行业投行部主管Anthony Ryan说。摩根大通是CRCT此次IPO的财务顾问,并与中金公司和瑞士银行共同担任承销商。
CRCT的七座物业分布在内地五座城市,分别是北京的望京嘉茂购物中心、九龙商厦、安贞华联商厦,上海的七宝嘉茂购物广场,河南郑州的华联商厦,内蒙古呼和浩特的金宇购物中心,以及安徽芜湖的嘉信茂广场。其中,安徽芜湖的嘉信茂广场是由凯德置地和深国投共同开发的,余下的六个物业均由凯德置地完全持有;可出租面积总计约41.3万平方米,总估值达到6.9亿新元。
CRCT的定价区间为0.95新元-1.13新元,2007年预期收益率为5.4%-6.5%;由于取得了196倍的机构订单以及39倍的公开市场认购,最终以1.13新元上限定价。12月8日上市当日,CRCT收市于1.8新元,较其IPO发售价高出59%。在此价格下,CRCT的单位回报率已经回落至3.39%。
投资人的信心,一方面来自保荐人嘉德置地,嘉德置地此前已经在新加坡市场上推出了三只REITs,均有很好的市场表现。此外,嘉德置地旗下的两只房地产基金均投资于中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CRCT对这些项目拥有优先购买权。这一安排,极大保证了CRCT未来的增长轨迹。如果将潜在项目置入CRCT之中,则CRCT的规模将增长两倍,其业务将会扩大到中国的24个城市。
在招股书发行之日,CRCT旗下的望京嘉茂购物中心尚未取得房产证,CRCT于是给予投资者一个“卖出选择权”(put option)。
“投资者也知道投资中国的房地产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中国的成长故事远超过这种风险。”Anthony Ryan说。
离岸模式终结
“171号文件”的第一条即明文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市场曾一度担忧,“171号文件”会完全阻断内地物业海外发行REITs的道路。
但普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慧文分析, REITs一般有两种结构方式:一种是将内地物业直接由境外的公司持有;另一种则是将物业由境内的公司持有,再由一层境外的公司持有境内公司。2005年在香港上市的越秀REIT和2006年的CRCT,则是两种REITs模式的代表,普衡律师事务所参与了这两只REITs的发行。
越秀REIT是典型的离岸模式,由在BVI注册的离岸公司直接持有内地物业,由越秀REIT收购BVI公司的股权并包装上市。这种离岸上市结构简单,税务负担较少。
而CRCT是通过离岸、在岸的两级特殊目的公司持有内地物业,即必须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公司,境外在巴巴多斯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V公司持有境内公司股权,CRCT则通过收购SPV股权实现上市。此双层结构虽然复杂,且税务负担相对较重,但仍证明是一条可行的海外上市之路。
凯德置地计划长期在中国发展,故而在2004年购入或开发物业的时候,都是通过在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WOFE)或者合资企业操作。此次注入CRCT的七个物业,其中有六个都是凯德100%持有,因此有六个WOFEs;另外一个凯德仅持有51%,深国投持有49%,凯德只是将外方的部分放入CRCT。这些在岸公司的权益分别由三个在巴巴多斯注册的SPV持有,CRCT则通过收购,把这三个SPV内的七个物业纳入资产池内,继而包装上市。
相对于离岸模式而言,CRCT的两级结构需承受更多的成本。
首先,由于存在境内注册的公司,会产生人员成本和营运费用等支出;其次,CRCT所得的净利润部分,需要缴纳33%的所得税,而越秀只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第三,CRCT每年需要经过年终审计并缴纳税款之后,方可将税后收入作为分红汇至巴巴多斯的公司,越秀则可以每月将租金收入汇出。
虽然“171号文件”中有许多规定有待细化,其对离岸模式的否定却已板上钉钉。“现在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要买中国的地产,就一定要在境内注册一个公司。”林慧文说。
“171号文件”同时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新规定在封锁了离岸操作路径的同时,提高了在岸注册资本的门槛。这意味着,今后通过在岸公司投资中国房地产,不仅需要遵守中国政府的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还需要将相当数量的资本在较长的时期内投入中国。
有市场人士分析,对于那些喜欢利用财务杠杆融资的买家而言,如此严格的规定“很不寻常”,很多潜在交易的回报率随之下降,一些短期炒家会因此离场。但对那些致力于长期投资中国房地产的买家来说,50%仍是可以接受的水平,“171号文件”对他们来说未尝不是一个利好消息。
“双城记”
由于香港最初的REITs条例只允许由香港本地物业组成的REITs上市,新加坡一度是亚洲REITs发行的最佳选择。CRCT上市之后,在香港上市的REITs有四只,而在新加坡上市的REITs有14只。
2005年,香港证监会修改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条例》,从而接纳了非香港物业组成的REITs。此一变化,令原计划在新加坡发行的越秀REIT立即将上市地改为香港。一方面,越秀的管理层都在香港;另一方,越秀上市公司继续持有越秀REIT相当比例的单位,在香港上市,避免了人民币、新元、港元三个币种之间的复杂兑换。
从监管的层面看,香港和新加坡两地的监管机构对于REITs的审批都相当严格。例如,监管机构会希望REITs能够持有一栋商业建筑的大部分物业,从而确保REITs对其物业的控制力。
实际上,内地的开发商已经意识到投资者更喜欢由整栋物业组成的REITs。以往为了迅速回笼资金,新建物业往往被打散出售。现在,内地的很多开发商也改变了以往的销售模式,转为在物业上面设置公司,出售公司的权益,从而保持物业的完整性。
林慧文亦表示,在选择上市地点的时候,发行人不仅考虑IPO融资的数额,还希望后市交投兴旺,以便注入新的物业,增强后续融资的能力。新加坡市场上,REITs的种类较多,投资者对此类产品的理解也更为深刻。
另外,由于今年上半年美国、香港的利率走高,市场环境也不利于REITs的发行。软库金汇投资银行业务总裁温天纳指出,在利率高企的情况下,市场上其他产品的收益率也可达到5%左右,REITs如不把收益率做到7%-8%,很难吸引投资者。
今年上半年在香港市场发行的REITs,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定价难题:如果定价较为进取,则收益率偏低,或者是发不出去,或者上市当天跌破发行价,以令收益率提高到市场接受的水平。
恒基地产分拆的阳光REIT于12月21日在香港上市,这是香港市场的第五只RE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