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权一直是外资企业争取的,根据入世协议,我国加入WTO三年内将向外企放开分销权。2004年4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8号令”)颁布之后就有很多外资企业积极申请分销权,然而由于多种因素,自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的一年时间里,所有审批下来的企业不过386家。
分销权利润可观
根据协议,中国入世后3年,除少数例外,所有的企业将有进出口商品以及在关税领土内进行贸易的权利。在获得分销权之前,外企国产货的销售、配送等相关服务必须和进口货物分开。外资公司在国内不得分销产品(在内地制造的产品除外),也不得拥有或经营分销、批发或仓储网络,大部分的国外进口商品是由国内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并通过代理公司分销的。
据专家介绍,贸易权和分销权是制造业的优先部分。在进入WTO之前,外资企业只有贸易权(进出口权)而无分销权(批发、零售、维修、运输等)。
进一步取消外资企业在分销权方面的限制,意味着外资企业可以甩开夹在中间的代理商,独立控制国内市场的产品价格、市场策略。随着分销权开放节点的逼近,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加紧在中国的销售布局,并表示在获得分销权后,将自己建立分销渠道。
“外资企业最想获得的就是分销权,制造领域利润已经被压得很薄,而批发环节的利润却很巨大。”商务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提供了一组比较数据,制造业1元的投资产生1元的营业额,而商业根据流动资金和周转量,1元的投资一年可产生8-10元的效益。
根据一家正在积极争取分销权的外资公司对于分销环节所存在的利润分析:一、现阶段中国需要进口很多的原材料,二、加工之后的产品又需要大量出口,三、中国有着巨大的国内消费市场。获得分销权就意味着这三个市场都能直接向国外企业开放。
分销权对于外资公司来说,就是与国内消费者零距离接触的通道。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外国进口商品是由中国国内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并通过代理公司分销的。“我们还是要与国内的企业合作共建销售环节。”一位意大利公司驻华人员皮埃里尼对此谈出自己的看法。
分销环节开放需掌握火候
相关专家表示:“放开以后受到影响最大的是那些原先从事贸易代理内资进出口公司,因为外资生产性企业一旦能分销自己的产品将会对代理公司造成威胁,最为明显是国内的商业零售企业。”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贸易室主任宋弘对于放开分销环节持赞同意见,但他认为,“过分的保护与过分的放开都不行,而要速度合适。”
宋弘分析:“放开是要让市场放开的速度与国内企业的成长相适应,如果相适应,那么放开会很好地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
“我们进入WTO这么多年,最根本的是要转变观念,不能再一味地无限度放开,而要为我所用。”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张孝德对此表示出谨慎态度。
张孝德还认为,虽然我国加入WTO三年内已经向外企放开分销权,但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WTO的相关规定早已经有了一套自己成熟的应对方式,比如WTO的企业并购应该完全是敞开化的,但是很多国家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来拖延和制裁,使得看起来很合乎规则的企业行为演变成为一场遥遥无期的拉锯战。
商务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则表示,“主要考虑到国内一些行业和企业还无法与国外的大企业相竞争,而一旦这些企业过快地进入国内分销环节,国内企业的生存环境将更加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