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家乐福无征兆开除员工 法院判其赔偿11万元

   2015-04-04 潇湘晨报9110

  “前一天上班上得好好的,第二天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就被开除了。”4月3日上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案进行一审判决,维持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判决原告家乐福在裁决书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被告赔偿金11万余元。

  当事人黄先生的代理律师何霞介绍,黄先生之前是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韶山南路店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2013年,黄先生接到公司人事部门通知,称因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而被开除。

  “公司当时拿了一份违法违纪单,称因为违法违纪累计到三级警告后,需立即辞退。”何霞称,公司在开除人的程序上没有通知工会;其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因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对方出具的违法违纪单不足以证明黄先生造成了重大损失。

  随后,黄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要求家乐福超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家乐福超市将黄先生告上法庭,称黄先生于2012年2月到该店工作,到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年多时间里,多次发生违纪行为,且累计了三个警告以上。家乐福超市认为,黄先生已经签字并且确认了其违纪事实。在签字后,也并未对门店和公司提出异议。2013年12月21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将累计了三个警告的黄先生辞退,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日上午,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并维持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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