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应为灌装日期 质检总局新规叫停早产奶

   2006-12-27 2820
  国家质检总局26日发布公告说,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之前的有关规定,生产商在液态奶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行业按此规定,将液态奶的生产日期一般界定为灌装日期再加几天的检验日期。

  但是,由于企业之间竞争,为尽早将液态奶投放市场,他们往往违规将还未到生产日期的产品投放市场,造成国内频频曝光的早产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严格规范乳制品行业生产加工行为,促进乳制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此次专门针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作出相应规定。

  公告同时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通过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企业依法生产。

  公告指出,一经发现企业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最高可至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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