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家新花样应对“促销管理规则”

   2007-01-03 8270

  今年元旦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一个假期。在上海,各家商场的促销海报上开始明确标注促销期限、方式、规则、原因以及商品范围,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限时促销等字样也不再出现,商家的促销发生了不少新变化。

  单柜促销限定范围

  吴小姐在上海太平洋百货商厦看中了一件价值788元的韩国品牌大衣,优惠幅度为满300元,减90元,但商家规定只能单柜享受优惠。也就是说,吴小姐要么只能享受减价180元的优惠,要么就得再购买价值112元以上的商品,以享受减价270元的优惠。于是,除了大衣之外,她不得不买下一串售价168元的挂坠。

  吴小姐表示,在小商品市场里,类似挂坠的价格其实并不贵,正是因为商家规定单柜享受优惠,自己只能以高价买下它来凑数。

  元旦促销战中,不少品牌的商品都推出了单柜享受满xx元,减xx元的优惠。顾客只能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购买商品,这就很容易使顾客为了优惠的小钱,花了不必要的大钱,买下自己本来不需要购买的商品。

  商品摆放有讲究

  在一家挂着满300元,减100元促销广告的服装专卖店内,显眼位置摆放的都是不参加打折活动的商品,并且用衣架悬挂展示;而参加优惠活动的商品,大多被随意地堆放在桌子上,周围十分拥挤,消费者有时甚至无法看清促销商品究竟是什么。

  毋庸置疑,商品的位置以及展示方式,都会影响顾客的消费行为。在一个闷热、拥挤的购物环境中,许多消费者不愿意将商品一件件仔细看。于是,与那些随意堆放的打折商品相比,排列整齐、翻看方便的正价商品,有时更加容易让人产生购买的欲望。

  商品打折,权利也打折

  不好意思,这是促销商品,所以不能试穿。在上海淮海路商业街一家百货商厦里,售货员婉言拒绝了一位消费者的试穿要求,就拿这件吧,你肯定能穿的。

  专家表示,试穿、试用,应当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享受的权利之一。然而,在元旦促销中,这些权利被一些商家剥夺了。消费者无奈买下商品,尽管回家后发现不合适可以再来换,但这岂不是平添麻烦?顾客太多了,我们不可能给每个消费者试穿衣服的时间。售货员的解释似乎表明,在享受商家促销活动的价格优惠的同时,消费者不得不舍弃自己的一点点权利。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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