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市民向记者报料称,她在文明路的金佰利商场,租了一个铺位经营甜品店。但是最近,在租约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商场管理方就“请”他离场,理由竟是她没有按照商场的规定“朝10晚10”开店。
没按时开店,遭停电赶走
上午,记者来到商场的负一层,整个负一层都是经营餐饮的店铺,而孔小姐所经营的店铺就是其中一间。记者在现场看到,店铺现在已经停水停电,无法再经营。
孔小姐介绍说,自己是商场租户之一,上个月才交了水电费,“交了没到十分钟就被停水停电,令我这里根本没办法正常营业。”孔小姐告诉记者,去年8月她跟商场租下了这个店铺,签了一年的合同,然而在6月8日,她就收到了商场单方面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通知说要我马上搬,不搬就赶走。”孔小姐说,商场方面称自己违约,没有按合同时间来营业,以此来赶走自己。
在孔小姐的租赁合同上,的确有写明商户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开门关门,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业等条款。孔小姐说,春节期间她确实停业过一阵。而合同上要求商户的营业时间是“朝10晚10”,孔小姐就表示根本无法做到。
管理处:要求商户先写承诺书
孔小姐告诉记者,之前她预缴了所有租金与管理费以及两个月押金。如今对于是否提前解除合同,虽然可以进一步协商,但是能否退回押金,却没有下文。她称,如果自己生意好,不要那点钱也没所谓,“但是我没有在这里挣到一分钱,我一天最高营业额是100元,说出去都会被人笑话。”
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说,目前他们正在协调商户与投资方进行协商。他表示,目前可以让孔小姐过来继续开业,但是要写一个承诺书准时开业,“按照合同办,以前这边都写了承诺书的。”
随后,记者希望能通过物业管理方联系投资方,但物业管理方工作人员则表示拒绝。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瀚表示:商场和租户之间关于营业时间的约定,由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营业时间属于商户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商场仅以此理由解除合同的做法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