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41家商场签订第一责任书 商户不见承租方应予赔偿

   2015-08-07 9570

    在商场买家具,代理商不见了;买夹克,不到一个月褪色了……消费者在商场买完商品,遇到侵权事件时,部分商场会将责任推向产品售后或品牌商户,增加了维权难度。对此,市消协工作人员近日表示,商场作为第一责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商户不见 承租方应予赔偿

    2011年张先生在某商城花47000元购买了一部沈阳产的莱恩牌实木楼梯,在安装使用两年后,发现楼梯的二楼至三楼部分已向一侧斜了。张先生到该商城找代理商,结果找不到。随后,张先生投诉到消协。

    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租赁柜台售卖商品,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销售者索赔,柜台出租期满后也仍可向出租者索赔,本案中销售者虽然不干了,但仍应赔偿,同时商城作为出租者也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商户拒赔 商场有义务追责

    2015年4月24日,彭女士在商场JEEP(吉普)专卖店买了件绿色夹克衫,价格为2340元,穿了不到一个月,一侧肩膀变成了暗红色,门襟拉锁两侧扎线部位也有发红迹象。彭女士与商户联系讨说法。但JEEP(吉普)上海总部给予鉴定结论:是由汗渍导致的,属人为造成的,不予负责。

    钟萍表示,消协在调查中发现商户答复有两方面问题。一是用布料检验报告代替服装检验报告,且再次提供服装检验报告时间与消费者购买时间不一致。两份报告都不符合标准。二是销售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此外,商场应该协助消费者找厂商、代理商进行赔偿。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丛培莲律师认为,因为商户给出的质检报告对象是面料而非成衣,面料也不是消费者购买出现褪色商品的同批次面料,二者没有关联性。且正规的质检报告,应当同时附有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资质证书,而此检验报告中并没有这方面内容,所以这个报告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格商品。

    41家商场签订第一责任书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活动主体是经营活动中第一责任人,对经营企业来说,不仅仅是监管等部门或消费维权中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钟萍表示。

    为了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日前市消协召集41家大型商超的负责人,签订了《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书》,承诺保证所售商品必须具有检验合格证,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坚决不出售。对消费者的投诉要积极、认真、依法进行处理,不得无理拒绝,故意拖延、搪塞。

    新闻快评

    被铲除的“约定俗成”

    王者东

    一些原先约定俗成的土观念,正在被法律的力量所规范,这体现在我们消费领域,的确算一大进步。

    好多年前,消费者如果在商场出租的店铺买到的商品出现问题,到商场维权时,该店铺已关门,往往得到这样的答复——他不干了,跟商场没关系。话说得理直气壮、掷地有声,充满了霸气和仗义,消费者只好自认倒霉。长久以来,此种行为已经成了一种畸形约定俗成,像一种恶势力,横亘在我们的生活中。不过,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近些年此种局面出现了扭转之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维权成功。

    消协从多部法律中找到了出租者应跟着“吃锅烙”的法理依据。过去只管“收租”而不承担责任的“地主们”,有一部分不敢随便招租了。通过签订第一责任书这件事,只要是不合理的约定俗成,不管存在多少年,最后还是会被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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