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11月17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宝银”)邮件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海宝银在非指定信披媒体发布公开信,涉及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承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收购基金网络销售平台、改选董事会,不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对上海宝银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崔军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证监会宁夏监管局认为,上海宝银于今年6月发布的《公开信》中五项议案涉及共同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承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收购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改选董事会,比较具体,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会对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属于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此外,上海宝银作为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其通过《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对新华百货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违反现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