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违反新食品安全法 被判十倍赔偿

   2015-12-23 7200

  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商家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索赔10倍赔偿。近日,泰兴市一家超市就撞到了“枪口”上。

  今年7月10日,泰兴市民周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7袋开心果,价值110元。回家后发现,有2袋开心果即将过保质期,并存在明显发霉现象,其他5袋开心果已过保质期,遂向工商部门反映,要求超市10倍赔偿。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周先生与超市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消费者的财产权利,更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判决超市赔偿1100元。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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