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而且已经在店门外写了告知。对此,有律师认为,加班费是企业向加班员工支付的报酬,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完全有权拒付。(2月10日《新闻晨报》)
媒体的曝光和顾客的举报效果十分明显。当记者再次调查的时候,这家饭店门口的“春节就餐收取就餐加班费”的告示已经灰溜溜的没了。这说明餐馆老板还是有所畏惧的。他们害怕有关部门的查处。
仅仅依据纸面意思理解,“春节餐饮加班费”确实不够地道。服务员是餐饮老板聘用的,顾客和服务员之间并不直接产生经济交往。顾客享受的是饭店的服务,服务员是受雇于饭店的,需要支付“春节加班费”和顾客何干?正如一位律师对这起事件的看法一样:顾客有权拒交,支付加班费是饭店向员工支付,而不是顾客承担。从这个角度审视,“春节餐饮加班费”是存在问题的。
不过,在笔者看来,“春节餐饮加班费”也有其合理性。单就这起事件来看,还是有一个基本事实不能脱离的。其一,这是一家外地人开的饭店,老板和员工初一没有回家过年。他们不回家过年的原因是什么?就是想在春节期间多些收入。其二,这家饭店销售的饭菜价格在春节期间没有提高,饭菜是按照平时价格收取的,也就是说没有涨价。
接下来的问题需要厘清。作为顾客的我们能不能接受饭店春节期间提高饭菜价格?我想大多数顾客都能是接受的。春节期间的食材价格是走高的,对于这一点我们也是知道的,我们自己买菜的时候,菜价就与平时不同。我们能接受洗车涨点钱,停车涨点钱,水果涨点钱,蔬菜涨点钱,为何就不能接受服务涨点钱?
春节期间运营的餐馆饭店,其运营成本也是增加的。按照国家规定,对于坚守岗位的职工在初一这一天是需要支付三倍工资的。这实际上已经增加了运营成本。这笔费用终究要“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就是说,无论是通过提高菜价的方式,还是收取“春节加班费”的方式,这笔费用还是需要消费者来承担的。饭店的经营者“不落这头落那头”。只要不是反复收费就可以了。你要么提高菜价,要么收取加班费,两样只能选择一样。
“餐饮春节加班费”并没有原罪,不妨多些理解和宽容。如其取缔决不允许,倒不如进行规范人性化通融。比如“春节餐饮加班费”的收取比例是多少?不能由商家说了算,而是应该由物价部门依据春节期间用工成本进行核算,给出一个“指导价”。让顾客和商家都能坦然接受,谁也不吃亏。
春节毕竟不比平时。当各地保姆的价格都增加了的时候,这些放弃了与亲人团聚的异地他乡的服务人员理应有个合理收入。而这个收入虽然应该由商家支付,可是最终还是需要顾客买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