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之争升级为诉讼战 新华百货非公开发行蒙阴影

   2016-02-29 9530

  从“欢迎宝银参加非公开发行”到“终止与宝银签署的股票认购合同”,从宝银在媒体发布《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及连续在二级市场增持新华百货股票,进而取得新华百货大股东位置、逼宫董事会,到新华百货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宝银在2015年6月2日后买入的4963.9万股股份属无效民事行为,取消其对该部分股票享有的股东资格。新华百货与崔军(宝银实际控制人)的“争权”大戏高潮迭起。2月25日,新华百货再发诉讼公告称,上海宝银创赢及兆赢投资起诉新华百货,请求法庭判令撤销被告新华百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全部议案,并赔偿因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原告宝银创赢和兆赢投资造成的2000万元损失。陷入诉讼战的新华百货,其非公开发行事项以致公司最终控制权的走向将变得越发模糊。

  诉讼纷争

  新华百货有关诉讼的公告显示,宝银创赢及兆赢投资认为新华百货于2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存在程序违规。当日,新华百货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9项议案,依次为《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数额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终止<新华百货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新华百货与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物美控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据公告,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新华百货董事会于2月4日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认定宝银创赢、兆赢投资系上述议案中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月5日,宝银创赢、兆赢投资向新华百货董事会发函对回避表决事宜提出异议,要求纠正,但新华百货未予回应。在召开当日,新华百货董事会在大会议程中将宝银创赢、兆赢投资列为1~7项的关联股东,要求回避表决。在投票表决中,宝银创赢、兆赢投资对1~7项议案投了反对票,但在计票统计中未被计入,1~7项议案获得通过。

  宝银创赢及兆赢投资认为,按照新华百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宝银创赢、兆赢投资并非股东大会议案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或其关联人,享有表决权。新华百货擅自要求其回避表决的做法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同时还认为,受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影响,2月19日到23日新华百货股票收盘价由25.16元下跌到23.39元,宝银创赢、兆赢投资所持股份价值遭受损失超过1.27亿元。

  因此,宝银创赢及兆赢投资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新华百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全部议案,以及先行提出2000万元的损失赔偿请求,并保留主张其他损失的权利。

  记者在采访宝银公司时,对方强调:“公告已经披露了我们的请求,我们该有的投票权不该被剥夺。新华百货董事会没有理会我们要求纠正的函,那么只能诉讼解决。我们已经预交了诉讼费,正等待法庭审理通知。”

  按照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在3个月内审理,普通程序为6个月内审理。

  记者致电新华百货求证,但对方证券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至本周四截稿邮件也未被回复。

  新华百货非公开发行蒙阴影

  按照法律规定,若控股股东提请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程序违规,其他股东有权诉讼并索赔。新华百货今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程序违规与否还有待法庭审理,但审理结果将左右新华百货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以上提及的9项议案涉及三方,包括新华百货、新华百货控股股东物美控股和崔军。新华百货提请审议1~7项议案,崔军提请审议第8项和第9项议案。1~7项议案全部是关于新华百货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去年5月公布的原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物美控股和崔军掌控的宝银创赢、兆赢投资为发行对象,在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宝银创赢、兆赢投资被剔除在外,物美控股是惟一发行对象。崔军提请审议的第9项议案也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提议调整后的拟非公开发行股票4200万股中,“宝银创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4000万股,物美控股认购200万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显示,1~7项议案全部通过,第8项和第9项议案没有通过,也即非公开发行的4200万股将悉数由物美控股吸纳。目前,物美控股持有新华百货总股本的30.93%,宝银创赢与兆赢投资合计持有新华百货总股本的32%。若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实施,物美控股持股比例将增至41.77%,崔军将彻底丧失挑战第一大股东的机会,这与其7次举牌新华百货意图控股上市公司的初衷相背离。

  在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程序是否违规尘埃落定以前,新华百货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将难以推进。相似的例子是,去年12月,亚太实业股东之间诉讼案导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无法进展,最终过了有效期限被迫终止。

  宝银方面同时向记者指出,在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同时,也将材料送达证监部门,请求调查新华百货临时股东大会的违规做法。

  除以上动作,宝银还在收集新华百货第四大股东安庆聚德与物美控股为一致行动人的证据。宝银认为,安庆聚德从来不参加新华百货的股东大会,而是以委托物美控股投票的方式行使投票权,因此怀疑两者为一致行动人。

  安庆聚德持有新华百货总股本的5.96%,但物美控股在历次公告中均明确指出与包括安庆聚德在内的其他前十大股东无关联关系。物美控股副总裁、新华百货董事长曲奎在临时股东会上也否认与安庆聚德是一致行动人。

  宝银的种种动作也透露其二次逼宫新华百货董事会的预期,但显然物美控股不会束手就缚,事实上物美控股早已打响了控股保卫战。

  物美控股的“保卫战”

  自去年4月宝银首度举牌新华百货后,新华百货即抛出10亿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把宝银列为发行对象之一。因为物美控股认购近91%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市场分析认为,这是物美控股力保控股权的防御性做法。

  不过,宝银随后连续举牌,至当年7月持有新华百货总股本的20%,仅次于物美控股26.91%的持股比例,跃升为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这种做法最终逼迫物美控股加入到增持战局,最终增持至30.93%的持股比例,但少于宝银32%的持股比例。

  在股东竞相增持过程中,新华百货董事会从最开始欢迎门口“野蛮人”转为视其为威胁。特别是崔军在去年6月发布《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要把新华百货打造成中国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和沃尔玛的结合体后,双方彻底决裂。去年9月,新华百货一度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在12月4日终止。随着新华百货复牌,特别是崔军持股比例达到32%后,新华百货发布提示公告称,新华百货非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已达70.322%,宝银如以要约方式收购新华百货股份——最低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公司将因符合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规定而面临退市风险。同时提及宝银及其法定代表人崔军因违反《证券法》已被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和罚款,其可能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由于重大违法或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而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紧接着,新华百货以股权分布变化为由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至今年1月28日,在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起诉宝银创赢、兆赢投资。

  新华百货认为,宝银创赢、兆赢投资在购买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违规增持、减持股份的行为,违法操纵股价的行为。其中,宝银发布《公开信》涉信披违规被监管部门处罚;“2015年4月14日两被告在购买公司股票时盘中出现6次买入公司股票触及并超过5%的情况而未暂停”;“两被告通过其控制的账户,同时买卖公司股票,对敲交易,一个账户卖出,另两个账户买入,总量超600万股;其中在2015年4月8日、4月9日,4月13日、4月14日交易量超当日成交量的10%以上”等被列为诉讼理由,因此新华百货请求判令宝银创赢、兆赢投资2015年6月2日以后增持的公司49638844股股份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资格;该部分股票如有溢价收益所得应全额赔偿给公司所有;在判决生效前,被告不得对其违法增持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行为等。

  宝银方面向记者回应:“在达到举牌线以前有买卖行为,但首度举牌后没有任何短线交易。”

  若法院支持新华百货的诉请,宝银持有新华百货总股本的22%的股票将丧失投票权以及其他权利,丧失与物美控股的控股权争夺能力。

  目前,新华百货在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起诉宝银创赢、兆赢投资,宝银创赢、兆赢投资在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华百货,且两案均未开庭审理,双方的诉讼战或将是一场持久战。宝银方面不愿对诉讼结果做任何判断,新华百货公告暂无法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却没有公告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其他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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