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昨日从国泰百货双桥店购买了四袋燕麦片和一袋华夫,却发现这些商品均已过期。他根据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获得“千元保底”赔偿的规定索赔,超市方面却未予解决。张先生表示还将继续维权。
昨天上午,张先生和朋友来到国泰百货双桥店购买了一些食品,结完账还没出商场,他们核对时发现其中购买的四袋燕麦片和一袋华夫均已过期。北京晨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这四袋燕麦片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至昨日已过期两天,而另一袋华夫包装袋上印制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12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一天。张先生的购物票据显示购买时间为10月13日10时许。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这个规定,张先生向超市提出索赔,“超市经理打算送几样食品或赔偿几百元了事,谈不拢”。
昨天下午,记者陪同张先生再次来到国泰百货双桥店,他在超市货架上随意翻看时又发现一袋过期的华夫和两袋过期沙琪玛,“上午我们就发现有过期食品还摆在货架上,好心好意告诉店员要及时撤下呢。”
记者随后在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间房食药所内见到超市经理,她表示不清楚新《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也是过来向食药所咨询呢,采购员正在找供应商,我们没钱解决。”张先生说,如果超市不给出解决方案,还将继续走相关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