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近23万未付 青岛家世界超市违约吃官司

   2007-02-26 5320

  双方签订联营合同,一方在对方超市公司专柜销售鲜活、冻水产,然而,对方迟迟不给付货款,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 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君合园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7047.13元及利息损失,并返还其质保金2000元。

  据了解,2006年4月1日,青岛君合园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并约定:君合园贸易公司在青岛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联营专柜经营鲜活、冻水产,有效期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此外,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期限,并约定君合园贸易公司愿意承担并支付供应商新签合同建档费5000元,在本合同解除、终止时,不返还。

  自2006年8月至10月期间,君合园贸易公司在家世界超市公司经营专柜销售货物未结算款额为227047.13元。其中君合园贸易公司于8月7日向家世界超市公司开具发票两张,金额为83797.73元;于9月7日向家世界超市公司开具发票两张,金额为65788.56元;于10月10日向家世界超市公司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46872.27元;于11月23日向家世界超市公司开具发票两张,金额为30588.57元。另外,家世界超市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收取君合园贸易公司质保金2000元;家世界超市公司于2006年6月25日收取君合园贸易公司新签合同建档费5000元。

  2006年10月20日,君合园贸易公司向家世界超市公司发出违约告知书,但其未予答复。同年11月9日,君合园贸易公司向家世界超市公司发催款函和解除合同通知书各一份,通知家世界超市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联营合同。同年11月17日,君合园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家世界超市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元,并返还供应商新签合同建档费5000元,以及给付应得款额227047.13元并承担违约金。庭审中,家世界超市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君合园贸易公司提供的应付款报告、发票等证据与待证债权存在的事实有关联性,且真实合法,法院确认其证明力,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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