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建业与信达资产订立担保重组契约

   2011-10-20 观点地产网9380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同意不要求瑞安建业履行该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初步为期一年,代价最多为银行贷款未偿还的本金额15%的补偿金。

  10月20日,瑞安建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与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订立担保重组契约。

  据此,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同意不要求瑞安建业履行该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惟破产管理人就借款人的资产已获委任的情况除外),初步为期一年,代价最多为银行贷款未偿还的本金额15%的补偿金(即约人民币81,400,000元(相等于约99,300,000港元))。

  于有需要时,双方将商讨延长该安排的期限,并会于适当时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

  此外,瑞安建业亦已委聘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及信达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就集团若干业务运作及重组该担保提供顾问服务,顾问费总额约人民币27,100,000(相等于约33,000,000港元)。补偿金及顾问费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参考内地的现行市场贷款利率以及就财务顾问业务契约及财务顾问契约项下的顾问服务范围而厘定,并将以瑞安建业的内部资源拨付。

  于2007年4月2日,瑞安建业(以前透过控股公司拥有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0%的应占权益)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订立该担保,作为银行贷款的进一步抵押。其后,瑞安建业于控股公司的全部间接权益在2008年2月出售予一名第三方,但瑞安建业于该出售后仍为该担保项下的银行贷款的担保人。

  瑞安建业接获该银行通知,2011年10月19日,该银行与新贷款人订立了债权收购协议,出售其于银行贷款及有关证券(包括该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及利益予新贷款人。

  北京中天宏业于2006年收购了一幅位于中国北京东城区的土地(连同建于其上的未落成楼宇建筑物),并将其发展成包括两座位于九层高商场(连同地库泊车位)上具有24楼层的办公大楼的商业发展项目。该物业于2008年落成,并预期会由北京中天宏业持有并待取得相关所有权证及因出售该物业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许可后出售。订立担保重组契约乃符合瑞安建业的利益,可让北京中天宏业有时间以最理想价格出售该物业,以偿还欠付新贷款人的款项,使该担保得以解除。

  经考虑上述者后,瑞安建业认为订立担保重组契约乃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同时相信,担保重组契约、财务顾问业务契约及财务顾问契约的条款乃正常商业条款且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标签: 资本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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