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梅因信披违规被证监局责令整改

   2013-06-26 观点地产网4000
在上海证监局要求的时限内制定出整改方案,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观点地产网讯:6月26日晚间,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上海新梅收到了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上海新梅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相关问题。

  《决定》主要内容如下:一、上海新梅2012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其中,“上海新梅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分红情况”部分中披露2012年现金分红数额为22319万元,与实际现金分红2480万元不符,误将每10股送红股8股的金额包括在内;并且年报未明确说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22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二十四条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第五条的规定。

  “重大关联交易部分”仅披露了控股股东向上海新梅提供的一项5200万元委托贷款事项,未披露2012年发生的应披露的其他与控股股东间的委托贷款、资金拆借事项,不符合《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上海新梅2012年年报“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中未披露控股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2003年上海新梅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出具的“不竞争承诺书”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符合《年报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上海新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上海新梅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末向兴盛集团转让新梅大厦21层办公用房。双方书面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网上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11月29日”,而上海新梅2012年12月5日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3日审议通过该事项,于12月3日签订合同。

  对此,上海新梅表示,公司董事会将在上海证监局要求的时限内制定出整改方案,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标签: 资本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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