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地产网讯:9月10日,汤臣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旗下间接拥有51%权益的津湾置业于今日与交通银行及国有企业天津金融城公司订立《津湾置业委托贷款协议》,内容有关津湾置业向天津金融城公司提供津湾置业委托贷款,及由交行任贷款代理。
津湾置业委托贷款的本金金额为3920万元,由津湾置业透过交通银行(作为贷款代理)提供予天津金融城公司。
公告显示,津湾置业主要于中国天津市从事物业发展,津湾置业保留若干间现金储备,而其物业发展项目尚在进行中,尚未可确认溢利以分派予其权益持有人。为能有效使用可动用现金储备及为其权益持有人取得更好回报,津湾置业同意按两名权益持有人(即天津金融城公司及天津汤臣公司)于津湾置业之股权比例向彼等垫付贷款。
除了《津湾置业委托贷款协议》外,津湾置业亦于同日与交通银行及天津汤臣公司以《津湾置业委托贷款协议》相同的条款(除贷款金额外)订立委托贷款合同,内容有关津湾置业向公司的一家间接拥有的全资子公司天津汤臣公司提供本金金额为4080万的的委托资金贷款,及由交通银行担任贷款代理。
据悉,至于有关垫付予天津金融城公司及天津汤臣公司的委托资金贷款乃按彼等于津湾置业的股权比例作出。
根据上市规则,津湾置业被视为该公司的附属公司及天津金融城公司乃该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津湾置业向天津金融城公司提供津湾置业委托贷款被视为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