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要求信托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2014-04-14 观点地产网2840
同时,文件明确叫停了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并要求已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尽快清理并于6月30日前上报整改方案。

4月10日,银监会下发一份名为《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下称《指导意见》)给各银监局和信托公司。

《指导意见》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同时,文件明确叫停了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并要求已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尽快清理并于6月30日前上报整改方案。

针对信托的"非标"业务,《指导意见》指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信托公司要推动业务转型。改造信贷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模式,研究推出债权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

《指导意见》鼓励开展并购业务,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推动产业转型以及强化信托公司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并规定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

而凡新入市的产品也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十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

此外,《指导意见》也不鼓励信托公司和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文件指出,应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多数信托公司已自建营销团队,甚至成立直营部门。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3年,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规模为10.91万亿元,与上年7.47万亿元相比,同比增长46.00%。

截止2013年底,全行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已达90.60亿元;全行业净资产2555.18亿元。根据2010年银监会颁布的有关办法,信托业的净资本等于净资产减去风险资产、或有负债和监管部门认定的扣除项,是重要的监管指标。

标签: 资本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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