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7-03-17 24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将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本公司已进行了公告,详见2007年2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现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节,以和解形式终结审理并发生法律效力。为此特将案件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效调解书的内容提要: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具体内容摘要如下:

  1、解除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5月1日签订的《合作建设长百大楼影城购物中心合同》、《补充合同》及本调解书前双方就该购物中心签订的一切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书、会议纪要、函件等,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租赁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388号的房屋。

  2、该租赁合同解除后,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尚欠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不再另行给付。

  3、由于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的房屋系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独家设计建筑,2001年5月双方约定的承租期为20年,现解除合同给出租方造成一定损失,故解除合同后,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楼中的包括电气、电梯、空调、消防等一切投入归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但由于电气、电梯、空调、消防工程现尚未完工和验收合格,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将在此建筑物内的上述四项工程按原设计及变更的图约的内容全部完工并经权威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允许正常投入使用合法证明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于2007年6月1日前将上述四项工程移交给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包括电气、电梯、空调、消防四项工程在内的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添附在承租建筑内的一切投入归长春万达房产地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00万元。

  5、如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时向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则无须再行诉讼既按应付未付款的3%向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在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时、足额存入四项工程继续施工资金的情况下,如果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7年6月1日前将电气、电梯、空调、消防四项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如遇客观困难,该时间可顺延一个月,逾期上述四项工程仍不能按竣工验收合格并按标准移交,则长春万达房产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须再行诉讼既可立即按法律程序直接执行:(1)、不予支付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款项(不再支付3500万元);(2)、收回已存入的1400万元资金;(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租建筑内投入的全部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及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归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条件撤出;(4)、立即承付截止2007年1月1日前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18,343,523.56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和解后,公司将产生项目投资损失16,700万元。公司2006年将产生巨额亏损(见公司2006年度预亏公告-编号:临2007-002),预计资产总额将减至49,267万元,每股净资产将降为0.76元/股。虽然损失巨大,但公司未来每年将减少近千万元的租金支出,同时公司将在消除长百影城购物中心购物广场项目可能引发的隐患后,公司百货主营业务更加健康地、持续地生存与发展,百货主业盈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本次诉讼是董事会本着建构安全、持续的企业经营理念,彻底解决国有股转让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甩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的审慎举措。未来,在公司财务状况良性结构基础上,依托大股东经营经济型酒店的优势,公司将着力发展连锁经济型酒店的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

  (三)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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