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宣布,12月25日,津滨发展接到泰达控股通知,称其因与该公司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定(【2014】津仲裁字第237号裁决书),泰达控股以非交易方式获得公司股份32,460,442股,占该公司总股份的2.00%。
公告显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是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滨发展”)第一大股东,持有该公司股份376,623,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9%。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是建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建设集团100%的股权,两者属于一致行动人。
据此,因建设集团与泰达控股属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建设集团与泰达控股共同持有津滨发展股份合计409,083,832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5.29%。
津滨发展表示,本次变动不会导致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此外,12月25日晚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接到股东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通知,称两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和24日与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远期收购承诺协议》、《远期收购承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保证合同》。
其中,《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约主体为首誉光控、泰达建设以及泰达控股。根据合作协议,首誉光控拟设立资管计划,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对项目公司(天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清偿锐振公司及项目公司对津滨发展及津滨时代的债务,以及清偿项目公司对深圳华力的债务。当条件满足时,首誉光控应向监管账户汇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股价款10.12亿元。
截至协议签订之日,锐振公司在《原转股协议》项下欠付津滨发展1.86亿元,项目公司欠付津滨发展借款3.16亿元,欠付津滨时代借款1.98亿元,欠付深圳华力借款58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