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因佛山项目提减14年净利润540万元

   2015-01-09 观点地产网5050
截止2015年1月8日,绿景控股共收回本金4500万元,剩余本金1500万元、利息及投资收益款尚未收回。

1月9日晚间,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对其控股子公司在佛山的一笔投资做了披露。

公告透露,2011年7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就杏坛镇二环路西侧1号地块的土地整理合作签订了《杏坛镇土地储备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双方主要约定:佛山瑞丰支付项目开发资金6000万元,并按年利率为6.06%计算获得利息;项目土地出让返还款全部用于返还佛山瑞丰项目开发资金本息后的余额,由双方按佛山土储中心70%、佛山瑞丰30%的比例分享。

2011年7月佛山瑞丰按《开发协议书》的规定支付了项目开发资金6000万元。

2013年11月20日,上述地块之一(面积35788.48平方米)在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挂牌成交,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5081万元。

2013年12月20日,上述地块之二(面积为7,430.00平方米)在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以人民币3121万元成交。

2013年12月27日及2014年3月17日,绿景控股分别收到土储中心上述两地块《投资收益款分享金额的收入确认书》,确认“在扣除项目开发资金本息后将作为贵公司和我中心的共同投资收益款,并根据相关约定按比例分享”。公司依据该《确认书》分别于2013年度、2014年第一季度确认了投资收益。

截止2015年1月8日,绿景控股共收回本金4500万元,剩余本金1500万元、利息及投资收益款尚未收回。绿景控股称多次向土储中心发函催收剩余款项,并于2014年12月31日向土储中心邮寄了《对账函》。

2015年1月8日,绿景控股收到土储中心《关于<对账函>的复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贵公司与我方签定的《杏坛镇土地储备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的约定,截止2014年12月31日我中心应支付贵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0,636,545.21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根据双方已签订的《杏坛镇土地储备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第六条第1点的约定,该协议书第五条第2点的相关约定必须禁止执行。”

绿景控股称,为保证会计计量和报告的谨慎性,基于综合考虑,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瑞丰,冲回2014年土储中心合作开发项目投资净收益,及对2013年度应收土储中心合作开发项目分成投资收益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预计减少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540万元。

绿景控股认为,佛山瑞丰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协议项下项目开发已经完成,土储中心已经取得相应的收益,应当按约定向佛山瑞丰付清相应款项。公司将继续与对方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事项。

标签: 资本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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