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资举牌需披露资金来源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2015-12-23 观点地产网10590

12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3号准则》,准则所称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行为。

《3号准则》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信息包括:

一、被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代码、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达到举牌标准的交易日期。

二、保险公司、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三、截至交易日,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四、保险公司举牌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发、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五、保险公司对该股票投资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权);按照规定符合纳入股权管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材料情况,列明公司报文的文件标题、文号和报送日期。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此外,准则还规定,保险公司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股票,发生举牌行为的,由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期,有关宝能、安邦等保险公司举牌上市房地产公司股票的新闻,以“宝万之争”最具代表性,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有关准则,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保监会表示,《3号准则》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放管结合”精神,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升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丰富和完善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系列规则,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二是有利于在充分尊重投资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三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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