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3月底发布的2015年全年业绩公告,卓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月18日晚间作出进一步澄清。
诚如澄清公布所述,卓尔发展于全年业绩公布第31页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6“16.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一段之附注中,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投资物业抵押及持作出售竣工物业抵押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应分别为人民币44.11亿元及14.55亿元,因此,抵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总额应为人民币101.65亿元。
卓尔发展董事会谨此进一步澄清,澄清公布所指的人民币44.11亿元及14.55亿元,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用于抵押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投资物业及持作出售竣工物业总额,而非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总额。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3月31日,卓尔发展发布公告称,卓尔发展集团由投资物业抵押及持做出售竣工物业抵押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分别约71.16亿元和15.49亿元,而抵押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度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总额约129.6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