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看点1:
张利平回避事由是否成立
专家意见:“独立董事张利平跟此次的交易对方深圳地铁方面有深交所上市规则中提到的相关关系吗?如果有,得如实披露,而不是拿自己所任职单位与万科洽售商业物业项目作为回避理由。如果没有,独立董事张利平此次的回避就是错误的。”
法律看点2:
华润会否在两个月内起诉万科
专家意见:“如果华润方面对此次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进行起诉,要求撤销相关决议,诉讼期限通常是两个月。”
法律看点3:
继任独董之战或左右重组方案能否通过
专家意见:“或许在下一次董事会之前,各方之间会有一场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之战。那个时候,可就不是几个董事说说就行了的问题。选举新的独立董事的临时股东大会何时召开?谁会提名新的独立董事?谁的提名将会获得股东大会通过?非常值得关注。”
法律看点4:
万科增发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大会决议
专家意见:“我认为华润没必要如此担心和反应激烈。董事会决议并不能决定交易最终是否可以完成,万科此次增发能否实现,还要看股东大会上是否有三分之二的股东投赞成票。”
在万科的控股权之争中,华润曾是万科坚定的支持者,但在6月17日万科计划引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地铁)作为股东的董事会上,华润与万科剑拔弩张。
6月17日晚间,万科发布公告称,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议案的主要内容为,万科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地铁持有的前海国际100%股权,万科将就本次交易向地铁集团发行2872355163股A股股份。
“如果交易完成,深圳地铁所持有的股份将占万科本次交易完成后总股本的20.65%,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宝能系)持股比降为19.27%。”万科方面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
由于宝能系此前持股就比华润方面多,如果交易最终完成,深圳地铁将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华润则位列宝能系之后,成为第三大股东。
万科公告显示,当日到场董事11名,7人赞成,华润方的3位董事均反对,独立董事张利平以与此次交易存在关联和利益冲突为由进行回避。
万科公告发出后,华润方面亦发表声明质疑决议通过的合法性。
华润方面认为,11名董事中,7票赞成,3票反对,议案未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万科方面给记者的回复则是,11名董事中,1名董事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只有10人投票,7票赞成,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二,董事会决议表决获得通过。
“表面上看,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投票时,张利平申请回避后,他的这一票是否应该计入投票基数,即计算总投票书三分之二时,分母应该是11还是10。但决定这一票能否计入分母的核心问题是,张利平是否与此次交易构成关联和利益冲突,能否依据公司法或万科公司章程进行回避。”参与公司法起草和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
北京德福公司股权团队律师姜德福同意此观点,并表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张利平属于关联关系董事,那么其本身没有表决权,计票基数为10,10票中7票通过,超过三分之二;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张利平其身份属于关联董事,应当理解其享有表决权,即便回避了,也应视为在表决中行使了弃权票,计票基数应为11,这种情况下,11票中只有7票赞成,投票结果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就意味着相关议案未通过。”
张利平回避的决定性因素
万科的公告称,张利平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明: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12项议案,由于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公开资料显示,张利平现为黑石集团大中华区主席。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万科公司章程看到,第152条规定,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记者查阅公司法发现,这条规定与公司法第12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决定张利平可否回避的关键字眼,应该是公司法和万科章程中提到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中的这个“企业”两个字如何理解。”姜德福认为,万科本次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是谁,这个是非常明显的,应该是深圳地铁方面的企业,而非张利平或其所在的企业。”
刘俊海亦然认为,当张利平与此次交易所涉及的企业即深圳地铁有关联关系时,张利平才应当回避。
“比如,当张利平同时是深圳地铁的董事,或张利平所在的黑石集团准备投资深圳地铁等,类似情况下,才会对此次万科和深圳地铁的重组形成关联或利益冲突,才应当回避。”刘俊海认为。
由于万科为深交所上市公司,姜德福律师还查阅了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董事的规定,即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独立董事张利平跟此次的交易对方深圳地铁方面有深交所上市规则中提到的相关关系吗?如果有,得如实披露,而不是拿自己所任职单位与万科洽售商业物业项目作为回避理由。如果没有,独立董事张利平此次的回避就是错误的。”姜德福说。
但是,目前万科和华润乃至张利平本人都未披露,张利平或黑石集团与深圳地铁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仅从公开资料中并不能判断张利平是否属于章程或法律所认定的应当回避、不进行投票的情况,刘俊海补充道。
姜德福还表示,由于是张利平自己申请回避,关于其是否为关联董事的证据,应当由张利平举证。他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关联事实的存在和对本次融资事件的影响。
华润仍可能撤销议案
在大股东对投票基数和投票结果有争议的情况下,万科是否能直接发布公告称董事会通过议案?
对于这一点,刘俊海认为从法律上来看,万科发布公告没有问题,因为通常有会议就有相关决议,万科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层面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发布相关公告,可能他们也有自己的相关考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万科公告是可以的。”姜德福律师补充道。
此外,姜德福律师还表示,如果万科不及时进行公告,就相当于用事实表明其也认可董事会的表决有争议,董事会没有通过表决议案,那么对于万科重组目的的实现可能会有不利影响。
对于万科的公告内容,刘俊海还提醒到,上市公司公告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万科在公告中如果加入投票过程中反对交易的董事的具体观点,支持交易的董事的意见,以及进行回避的张利平董事是具体因为何种情况跟此次交易产生关联和利益冲突的,会更好,而且更加有利于诸多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决定和未来价值做判断。
“如果华润方面对此次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进行起诉,要求撤销相关决议,诉讼期限通常是两个月。”刘俊海说。
姜德福透露,在实践中通过诉讼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案件并不少见。
张利平“接班人”很重要
6月19日晚,万科高级副总裁谭华杰召开投资者电话会议,就一些疑问进行了回应。
谭华杰表示按照其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案例来看,万科的重组预案经过6月17日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大概需要两个月时间推进到第二次董事会会议,预案获得第二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才能成为重组方案,进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结合张利平的任职期限,第二次董事召开时,张利平很可能因任职期满而不在董事会中了。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万科2015年年报显示,张利平的独董任期截至到2016年8月。且万科公告显示张利平自2010年8月起开始开始担任万科独董,已连任两届独董。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董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张利平应该在任期满后不会再担任万科独立董事。”姜德福说。
那么,如果万科的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在张利平卸任后召开,代替张利平职位的人选对于万科重组的走向就很重要,其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重组方案能否最终被董事会通过。
“或许在下一次董事会之前,各方之间会有一场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之战,那个时候,可就不是几个董事说说就行了的问题了。选举新的独立董事的临时股东大会何时召开?谁会提名新的独立董事?谁的提名将会获得股东大会通过?非常值得关注。”姜德福如此认为。
最终由股东大会“定音”
在6月18日发表的声明中,华润还称,对万科没有事前认真考虑董事意见,就发布了议案已获通过的公告消息表示强烈不满。
“我认为华润没必要如此担心和反应激烈。董事会决议并不能决定交易最终是否可以完成,万科此次增发能否实现,还要看股东大会上是否有三分之二的股东投赞成票。”刘俊海说。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次交易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姜德福律师称。
由于万科A+H的架构,谭华杰亦坦陈,重组方案必须同时在A股和H股获得两类股东的同意,“由于是分类表决事项而且是特别议案,所以A股和H股将分开表决,在A股和H股都需要出席股东大会2/3股东的同意,任何一边没有2/3,都过不了”。
“如果华润坚决反对此次重组,只需要保证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一的股东投反对票即可。”刘俊海说。
也因此,刘俊海认为,万科此次重组还是一盘远没有下完的棋,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只是“整个大戏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