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诉康达尔决议无效一审胜诉 康达尔拟再次上诉

   2016-06-24 5830

  围绕康达尔的控股权争夺并未因一场诉讼的审结而休止。

  6月22日,康达尔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称于6月17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京基集团大部分诉讼请求。此前,作为拟争夺康达尔控股权的“野蛮人”,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京基集团”)、王东河称,上市公司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剥夺股东(即京基集团方面)法定权利的董事会决议,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董事会决议无效。

  目前,法院判决认定:首先,康达尔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改正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无效;其二,“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违法所得(即违法增持康达尔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的决议无效;其三,“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将合计持有的股票减持至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下”的决议无效;最后,“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决议无效。

  但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康达尔的起诉行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京基集团等要求法院确认“康达尔董事会决议中授权公司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内容无效,但法院认为上市公司对其所认为的违法行为要求监管机关查处,并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均是上市公司当然的民事权利,该部分董事会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京基集团该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

  对于一审结果,康达尔方面已表示将进行上诉。康达尔称,董事会《关于依法对公司股东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起诉讼的议案》是授权公司就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同意并授权公司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法律措施。深圳福田区法院判决书第一至四项中的“决议事项”并不是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的事项,判决错误。

  康达尔还强调,深圳福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属于未生效的判决,上市公司将就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值得注意的是,康达尔定于本月29日举行股东大会,在诉讼战未完结生效之际,康达尔仍然有可能在股东大会上限制京基集团方面的投票权。

  记者还注意到,法律诉讼之外,监管部门亦对京基集团进行问询,而问询的重点即是违规收购嫌疑。

  在康达尔看来,自2013年起京基集团与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买卖康达尔)等相互串通,非法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涉嫌操纵股价。监管部门也在函件中着重问询:林志等十三人是否(或曾经)为京基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员工,相关账户买卖康达尔股票的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京基集团,相关账户买卖股票是否受京基集团控制。

  对此,京基集团在康达尔21日公告的回复函中确认,上述十三人中有两人目前是京基集团下属企业员工,这两人为深圳市京基粤菜王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刘彬彬、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谭帝土。京基集团同时确认,上述十三人中,还有三人曾经是京基集团下属企业员工,温敏、陈浩南、杨开金皆曾是京基集团旗下子公司普通员工。

  可见,十三人中至少六人与京基集团存在关联,而为何普通员工能具备大笔资金买卖康达尔股票,京基集团对此并未做出进一步解释。

  此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显示,林志作出决策,委托匡某某在其办公室具体操作林志、陈木兰等十三个个人账户陆续买入康达尔股票。对此,京基集团在最新回复函中仅表示,相关账户买卖康达尔股票的资金并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集团,相关账户买卖股票不受京基集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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