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捍东指出,万科工会所提诉求首先属行政监管范畴,按现行规定,程序上应行政监管前置,在证监机构未作出相应监管结论前,法院较难作出认定。
7月7日,万科A盘内激战异常激烈,最终报跌4.95%,收盘18.82元/股,全天成交81.3亿元。
当日中午,万科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经过5日和6日的增持,钜盛华、前海人寿合计持有万科A股22.11亿股,占万科总股本的20.03%,“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进一步增持或减持的可能性”。
而针对宝能系在增持万科A过程中的合规性一直存在争议。7月5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万科工会)起诉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得了万科工会的《民事起诉状》,其重点起诉宝能系在增持万科A股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要求法院判令其增持万科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并在未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在律师看来,万科工会起诉情况与*ST新梅原大股东起诉“入侵者”开南系类似,近期上海法院判决开南系胜诉。另根据实操情况和相关规定,万科工会的诉求实现或比较困难。
争议信披合规性
自去年7月10日宝能系启动举牌万科以来,其动用杠杆资金的增持行为备受争议。根据万科公告,钜盛华通过南方资本、西部利得、泰信基金三家机构发行了7只分级资管计划用于增持万科,因此这三家机构也被一并列为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万科工会本次诉讼针对的是宝能系在增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而不涉及市场颇为关注的举牌资金来源问题。
万科工会认为,根据公开信息,自2015年7月10日钜盛华、前海人寿增持万科A达到5%及其后7月24日、8月26日再次增持万科A分别达到5%时,均未履行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收购办法》第13条。
另外,万科工会指出,至2015年8月26日,钜盛华、前海人寿共计持有万科A股15.04%,较2015年7月24日增持后持股10%的比例增加5.04%,应按照《收购办法》第13条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钜盛华、前海人寿并未遵守规定披露任何权益变动报告书;至2015年11月27日,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继续增持已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应根据《收购办法》第17条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两名被告未及时披露并报告。
此后,宝能系继续增持万科A股至20.008%时才于2015年12月7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过仍未聘请财务顾问出具并公告核查意见。万科工会认为,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重大遗漏,并被深交所出具了关注函要求予以补充。
另外,万科工会指出,前海人寿于2015年12月3日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声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截至今日(2015年12月3日),关于投资万科事宜,我公司没有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事宜”。而此时前海人寿与钜盛华已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事宜仍未披露,前海人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万科工会的起诉,宝能系有何应对?截至发稿,其对接媒体工作人员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回应。
对此,一家基金机构的法务部人士表示,“从目前万科公告来看,宝能系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行为基本是符合《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并且证监会和交易所也从未认定宝能系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履行行为进行审查是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职能和权力,法院不具备专业能力和手段,所以一般也不会对此类行政管理层面的事务进行审查。”上述基金机构法务部人士称。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捍东指出,如前所述,万科工会所提诉求首先属行政监管范畴,按现行规定,程序上应行政监管前置,在证监机构未作出相应监管结论前,法院很难作出认定。上海新梅案的处理程序,是对万科工会案的很好参照。
“新梅式”判决压力
在律师看来,万科工会起诉情况与*ST新梅原大股东起诉“入侵者”开南系类似。
“上海新梅案”近期备受关注,其曾遭遇开南系账户组的恶意收购。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新梅公司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新梅公司股票10.02%时,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
也就是说,开南系在举牌*ST新梅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违规程度比宝能系严重。证监会对开南系控制人王斌忠的处罚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ST新梅原控股股东兴盛实业将开南系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不得享有股东权利等。但6月30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兴盛实业关于各被告不得享有股东权利等诉讼请求悉数被驳回。
7月7日,开南系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已提议*ST新梅公司立即启动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如三日内仍未启动相关事项,将与中小股东协商,由我们或中小股东通过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选举第七届董事、监事。”
“上海一中院的判决,至少表明了上海区域法院对此类争议的意见。”郭捍东表示。
跟*ST新梅原大股东兴盛实业类似,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请求判令5名被告持有万科A股股票达到5%时及其后续继续增持万科A股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在其限售期届满后,通过深交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其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宝能系增持是二级市场行为,从法律讲,难以判定其无效,因此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实现比较困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指出。
上述基金机构法务部人士也表示,“即使存在宝能系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按照《证券法》第193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之处罚规则,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可能是导致‘增持股票行为无效’。因此,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之低。”
其认为,根据资管合同等交易文件的约定,资管计划持有的万科股票所对应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由劣后级委托人(宝能系——钜盛华)履行,因此即使存在宝能系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规主体也只是宝能系,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