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确于2016年7月18日和19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
《报告》请求相关监管机构对相关资管计划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及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予钜盛华的合法性及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事项进行核查。
《报告》称,万科对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进行了初步调查,“现将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如下,恳请监管部门启动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对于钜盛华资管计划具体违规之处,万科于报告中详细列为四类:九个资产管理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九个资管计划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九个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与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及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涉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具体看,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万科指出:(一)九个资管计划未按照一致行动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二)九个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未作为备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三)九个资管计划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万科指出,根据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中一个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兴信鑫7号),其余八个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一对多”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从目前钜盛华披露的信息看,九个资管计划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予以清理,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
另一方面,万科指出,钜盛华九个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与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因为根据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如万科召开股东大会,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劣后级委托人钜盛华对表决事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如钜盛华需要资管计划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事项,资产管理人应按钜盛华出具的指令所列内容行使相关权利。
“经调查了解,我们认为九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听命于劣后级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缺乏合法依据。”
而在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涉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方面,万科给出的理由是,万科目前总股本为11,039,152,001股,其中A股9,724,196,533股。在A股中,除宝能系、华润、证金汇金公司、安邦、金鹏计划、德赢计划以及QFII、基金外,其余股份不到A股的20%,中小股东流通盘面较小,易被人为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