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07-04-12 63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日前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与沈阳鹏利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鹏利")于2003年1月签订的《租赁合同》,本公司承租鹏利广场A、B座物业及周边设备。2005年3月沈阳鹏利以本公司拖欠租金、违约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本公司支付到期租金616.5万元及违约金7000万元。本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沈阳鹏利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经友好协商,双方于2007年3月15日签署和解《协议书》。(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2005年4月30日刊登的《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07年4月4日刊登的《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4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本公司与沈阳鹏利于2003年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本公司承租的A座租金交至2004年9月10日止;

  2、沈阳鹏利向本公司支付2370万元装修投入补偿金、1730万元连廊补偿金;

  3、本诉诉讼费用195,417.50元由沈阳鹏利负担,反诉费用27,505.50元由本公司负担。

  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

  2、《协议书》。

  特此公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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