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1.5亿挺商贸流通业 设总部企业可获100万元

   2007-04-13 2570
    根据近日出台的《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东莞设立全国总部、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的连锁经营企业,可获10-30万元扶持,而在东莞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最高可获100万元资助。对其他类型的商贸流通企业也予以大力支持。业内人士认为,此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东莞打造‘商贸东莞’,也为制造业的进一步发展引进产业支持。

    3年总投入将超1.5亿

    据东莞经贸局透露,东莞财政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该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该笔专项资金将分配到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服务业、会展业、物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及其他专项共6个专项。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扶持方式。而按照《办法》的规定,一般采用评审制、审核制等办法来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扶持对象包括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东莞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办法》还列出重点扶持的企业类型。 

    附:东莞重点扶持企业类型 

    ●在莞设立全国总部、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的连锁经营企业

    ●获评商务部零售企业达标示范店

    ●定为国家级标准示范单位的商品交易市场

    ●进入行业全国前30强的东莞商贸流通企业

    ●获国家级酒店评定‘三钻’以上的酒店企业

    ●原在东莞举办或者在东莞举办首届并经过认定的大型展会

    ●原在市外地区举办、移至东莞三大展馆的经认定展会

    ●在东莞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

    ●在东莞设立区域物流总部、仓储中心或物流配送中心的投资超千万项目

    ●获得国家、省、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建立面向公众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平台等项目的企业或行业协会

    ●建立面向公众提供交易服务的商务公共平台项目的企业或行业协会

    ●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

    ●获国家级商业名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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