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开工伊始,一个乌龙消息,让宝能与万科之间历时半年多的诉讼浮出水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发现,万科工会诉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一案目前仍在审理中,立案地是深圳市罗湖区法院。
事实上,从宝万之争一开始,关于宝能系万能险买股、高杠杆融资、资管计划增持等行为的合法性争议一直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或灰色地带,更让争议纷繁芜杂未有定论;而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除了问询和谴责之外,并未对当事各方做出实质性的定性或处罚。
对于万科公司和管理层来说,虽然目前华润退出深铁接盘,宝能、恒大宣布退守财务投资,股权之争似乎告一段落,但宝能与万科诉讼未决,在即将到来的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宝能系是否具备合格的股东资格?是否可以行使提名、表决等股东权利?在锁定期满之后,宝能又将做何选择?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多位金融、证券、法律界人士认为,宝万之争亟需从规则和法律角度得到彻底解决;该事件暴露出的金融监管缺位和法律空白,也应完善和补充。
宝万诉讼进行时
2月6日是春节后万科公司的第一个上班日,不少万科人却被一个乌龙消息搞得心糟不已。
当晚传出的消息说,“万科工会诉宝能增持万科无效”一案已获法院判决,不过很快便被证实这是一个假消息。
2016年7月,万科工会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宝能系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以及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基金。
万科工会诉称,宝能系在增持万科A股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其首次举牌后的增持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不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对此,宝能方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标的金额巨大,且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应由广东省高院管辖。
目前,深圳市中院已就管辖权做出终审裁定,案件仍由罗湖区法院管辖。而对于案件本身,仍未有定论。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表示,裁定只解决了程序性的问题,而判决才解决实体争议问题。2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广东法院网查询发现,万科工会诉宝能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目前,证券市场人士多引用上海新梅一案认为,万科工会诉宝能系的成功概率不大。
在该案判决中,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证监局对举牌股东涉嫌超比例举牌未公告的行为给予处罚,但交易行为仍然有效;而持股被告的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限,要看被告是否已经完成了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
不过,这并不代表责任主体能够免除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宝万之争中,截至目前,监管机构除了保监会暂停前海人寿的万能险业务之外,并未有针对宝能增持万科的违规定性或行政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钟伟指出,在宝万之争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保险资金进入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比如明确它是没有投票权的财务投资者。当时的法律是有瑕疵的。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刘燕也认为,市场对宝能的质疑,针对的主要是直接持有万科股票的险资和资管计划。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结构化资管计划法律地位不明。
上述因素,让法院在判决时增加了许多不确定性;也是法院迟迟未能作出判决的原因。
宝能会退出万科吗?
撇开宝万之间的诉讼不谈,实际上,宝能系在万科股权争斗中已经处于劣势:一边是险资监管风暴的深入、另一边万科成功拉来深圳地铁做同盟,宝能已陷入被动。
在深圳地铁入局以后,去年7月13日,宝能发表声明,表示支持万科健康稳定发展,并将自己定义为“财务投资者”,这与其举牌时所说的“战略财务投资者”不同。
接近万科和宝能的人士认为,前述诉讼对于万科来说,其也能预料到可能败诉的结果,这本来也是公司当时狙击宝能的一种防御性手段。
张茂荣认为,由于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未有生效的判决,所以目前只是一个单方的起诉行为,对于万科股东大会、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正常召开及表决是没有影响的。
而对于宝能来说,在即将到来的3月,其是否会行使股东权利提起召开股东大会,或者提名换届选举的董事会人选?
这种可能性正在变小。据财新报道,宝能对万科早已萌生退意,但仍未有成熟的退出方案,作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宝能持股需有一年锁定期,因2016年7月万科A股复牌后仍有增持,锁定期至少需到2017年7月。
张茂荣表示,宝万之争中,万科采用了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出击,即使采用“举报信”的行政路径无果,但万科工会的民事诉讼必然会有结果的,只是时间长短而已。
张茂荣认为,宝万之争影响力巨大,处于全民的关注下,已成为社会公共事件。社会大众希望增强法律审理程序公开化与透明化,做充分的信息披露,最终以符合法律和规则的方式使这场纷争得以解决。
多位金融和法律界人士指出,宝万之争也反映了三会分立导致的金融监管“飞地”,以及相关险资投资非金融上市公司的法律空白等问题,宝能等行为虽在游戏规则范围内,但对于万科来说却可能是危险的。
刘燕也指出,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与公司法上判断险资或资管计划买入的股票是否有表决权,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监管层可以从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限制险资或结构化资管计划涉入恶意收购大战,或者限制其在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
这种政策导向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如同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保险法》修改,禁止险资谋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美国上世纪80年代后针对杠杆收购的立法,限制养老金、险资、储贷协会等机构投资者买入垃圾债券的比例。
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险企投资单一股票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总资产5%、权益类投资余额不高于总资产30%;此外,保险公司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事前核准,严禁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