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告万科案一审被驳回 律师表示将会继续上诉

   2017-03-25 智通财经网5800

  历时三个多月,小股东诉万科案终于在3月24日告一段落。

  从目前可检索的案例看来,此案应是中国上市公司乃至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

  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郭捍东律师、韩炯律师联合代理的投资者袁女士、张先生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于2017年3月24日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该一审判决中,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于2016年12月12日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今年2月15日再次庭审,期间原告律师一直与媒体及时交流、披露案件进程。

  此前,万科投资者袁女士(持10000股)、张先生(持11100股)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2016年6月17日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这十二项决议主要关于深圳地铁注资万科,被当成“万宝之争”的关键。

  原告委托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向智通财经表示,本案焦点在于此前提出回避决议的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作为万科另一交易方美国黑石集团的高管,是否更应该提出辞任而不只是回避,这决定了小股东在万科与深圳地铁交易案中的所得权益。

  智通财经注意到,在该两案举证期内,万科指出两个小股东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涉嫌“滥用诉权”,若万科败诉,将会蒙受百亿级的损失。同时,万科附上了一组简单的收益/损失估算数据,要求两名投资者提供12亿元的诉讼担保金,以确保此次诉讼不是滥用诉权。为此,两名投资者选择在法律框架内提请法院驳回万科担保要求,诉讼继续进行。

  在判决书中,关于张利平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问题,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关于张利平申请回避表决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是商业判断,只需公司管理人员决定,无需司法审查;关于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后是否需要通过正式程序来审查并认定其可以回避表决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由公司自行决定。

  关于表决程序中涉案董事会会议的计票方式是否合法问题,法院认为,依照公司章程,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可以不将关联董事计入法定表决人数中,而且,有关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交易内容已经终止,原告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已无实际的诉争意义。

  原告代理人宋一欣律师、郭捍东律师向智通财经表示,对此判决及理由,原告及代理人表示不能认同,正考虑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网络用户

305312

文章

580

阅读量

资讯分类

关注商产网公众号

查看品牌拓展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