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女子超市买鱼时摔倒受伤 法院判决超市担责60%

   2018-05-24 成都商报 王超8130

候女士今年50多岁,去年7月的一天,她在前往南充城区某超市水产区买鱼,自行捞鱼时不慎摔伤。

5月23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本案日前已经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超市在经营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侯女士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侯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地面湿滑,且站在钢管上去捞鱼,存在摔倒的风险,理应尽到高度谨慎注意的义务,故侯女士对自已的摔倒受伤也应负部分过错责任。法院判定超市方承担60%的责任,共计赔偿侯女士1.7万余元。

事发

在超市购鱼摔伤,顾客称因地面湿滑所致

侯女士今年50多岁,是南充市某公司员工。2017年7月10日早上,侯女士前往南充城区某大型超市,准备买一条鱼回家。

摔倒,发生在超市开门营业半个小时后。当天早上8点半左右,侯女士来到超市的水产区,拿起放在鱼缸旁边的网自行从鱼缸里捞取活鱼时,突然摔倒。摔倒的侯女士随后被超市员工送往南充市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检查,后经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当天,侯女士转入南充市中医院进行保守治疗,同年9月10日,侯女士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治疗,一周后出院。

2017年8月22日,侯女士曾找到超市要求出钱为自己治疗未果,后经辖区派出所出面协调,由侯女士先自行治疗。

侯女士表示,因为水产区地面湿滑未进行防滑处理,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自己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随后,侯女士将超市方起诉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3万余元。

超市

顾客捞鱼时因身高原因受伤,负主要责任

开庭那天,超市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官表示,侯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是其本人。

超市方认为,超市水产区地面湿滑,侯女士在鱼缸里捞鱼时,因为身高原因受伤,因此对摔伤事件负主要责任。超市在墙面上做好了注意地滑等字样的温馨提示,在侯女士摔倒之后,超市员工第一时间送其就医,且垫支了相应的费用。侯女士住院及出院期间,超市也经常前去看望,但侯女士反而跑到超市吵闹。超市方认为,侯女士的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5月23日,成都商报记者前往当事超市水产区查看发现,装着待售鲜鱼的鱼缸靠近墙壁而设,地面安装有防撞钢管,鱼缸共三层,最高一层鱼缸距地面高度超过1米6,鱼缸前方挂有一块牌子,提醒顾客若有意购买,可让服务员从鱼缸内捞鱼。该超市行政办公室相关人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相关提示牌一直都有,而水产区因为随时要捞鱼,地面确实可能有水,但超市也做对顾客做了相关提醒,保洁员也会对该区域重点关注,地面有水后都会及时清理。

水产区的一名员工表示,有些顾客对服务员挑选的鲜鱼不满意,也会自己拿着网兜自行挑选鲜鱼。对于侯女士摔倒的事情,这名员工仍有印象,他分析说,当时顾客并不多,侯女士也可能是由于自身身体素质原因发生了晕倒,而并非地滑发生摔倒。

法院

超市担责60%,因没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5月23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目前已经作出一审判决,超市方就侯女士摔倒受伤一事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本案中的当事超市而言,水产区经常有水溅出,地面比较湿滑,容易造成消费者摔倒,未在地面上铺设防滑垫或作一些防滑处理,增大了消费者摔倒的风险;其次,水产区鱼缸设置过高,造成消费者需站到不锈钢管上去捞鱼,摔倒风险进一步增加;最后,水产区缺少服务员,当消费者需购鱼时,未安排专业服务员去打捞,同时也缺少安全警示标识,警示消费者注意安全。

法院认为,超市在经营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侯女士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侯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地面湿滑,且站在钢管上去找捞鱼,存在摔倒的风险,理应尽到高度谨慎注意的义务,故侯女士对自已的摔倒受伤也应负部分过错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侯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侯女士自身承担40%的责任,超市方承担60%的责任,共计赔偿侯女士1.7万余元,先前垫支的3000余元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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