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露露本是一家?又一个王老吉案?

   2018-08-14 南方都市报 黄芳芳 马建忠 王丽娜8600


始于2015年的“露露”商标纠纷案又有新进展,昨日,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南方”)诉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承德露露”)商标纠纷案,通过承德露露披露的一则公告浮出水面。

8月10日承德露露发布的公告称,8月8日,承德露露获悉法院已受理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而针对承德露露的公告内容,露露南方在13日回应称,南北露露本是一家,南北市场分工合作20多年,合法合理公开透明。

南北露露本是一家?

“先有汕头露露,后有承德露露,南北露露本是一家,汕头露露一直拥有使用露露相关商标和专利的合法权益,南北市场分工合作20多年,合法合理公开透明。”昨日,露露南方发布声明对承德露露的公告进行回应,并称,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均源于露露集团,是露露集团先后发起设立的两家控股子公司,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两家公司的关系可谓是一个父亲生下的两个儿子。“露露”相关商标和专利的使用权是汕头露露一出生就被露露集团赋予的权利,而南方八省市场和利乐包产品的全国独家生产销售权是南北“分家”时经“露露家族”相关企业共同确认分给汕头露露的“家产”。是汕头露露20多年来一直拥有的合法权益。

承德露露8月8日公告中称,诉讼原因2015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获得两份文件《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签署方是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共四方。其中《备忘录》由承德露露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总经理王秋敏与相关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签署,《补充备忘录》于2002年3月28日由时任董事长王宝林与相关方代表等人签署。但承德露露始终对上述两份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是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并称,备忘录的签署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相关规定。

因此在2015年6月,承德露露就与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露南方、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确认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无效并立即终止履行但一直未果。

露露南方高管强调《说明》是真实的

此次承德露露的公告中,南都记者看到,从2017年起,承德露露就商标问题开始“围剿”露露南方包括其经销商渠道。

南都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一些关于露露南方的零星报道中可以看到露露南方及承德露露之间的关系。在2015年承德露露起诉露露南方前,2014年的媒体报道,承德露露在接受机构调研时曾表示,露露南方公司2016年经营到期,会考虑收购。

据了解,露露南方公司是在承德露露重组上市前的1995年,由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合资成立的合资企业,该企业设立时就确定其主营业务是生产和销售杏仁露。集团公司设立该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快开发和拓展广东、广西、贵州、湖南等四省的市场,统称南方市场。南都记者从天眼查获悉,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依旧是公司大股东,持股85%。企业经营期限在2015年经历过一次变更,变更前是2016年3月29日到期,变更后是2036年3月29日到期。

同时有资料显示,2003年,露露集团将所持承德露露6740.5万股国家股,以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万向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通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通联投资),总计约2.70亿元。2004年,通联投资将这6740.5万承德露露的股票转让给万向三农。随后经过多次股改,到从2006年4月,万向集团收购露露股权的战役终于画上句号,成为其背后最大的资本力量,并取代了原母公司露露集团。

露露南方一位陈姓高管昨日表示,目前公司就是公对公与承德露露股份在走法律程序,尚未与实际控制承德露露的鲁冠球家族进行接触。相关内容在《说明》中已有明确解释,“这些内容都是真实的”。谈及未来是否与承德露露股份协商解决纠纷,该位高管表示,目前这个话题暂不好回答。与此同时,南都记者也试图尝试联系承德露露集团相关负责人,采访他们对于露露南方所发声明的看法,其董秘办公室电话多次无人接听,另该公司官网电话一工作人员称不方便接受采访。

律师看法

重点在于汕头“露露”

是否拥有商标使用权

对于此诉讼,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家、律师尹学谦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从诉讼来看南方露露所依据的事实是备忘录,备忘录是否合同或者协议的附加文件不太清楚。如果备忘录被认定有效,南方露露的商标使用权才能落实。“南方露露依据的备忘录是2001年的事情,目前看来该备忘录跨越了商标专用权的两个周期,一个商标专用权周期是十年。进入第二个商标专用权周期,合同应该另行签署才对,显然,南方露露没签署第二周期的许可协议,所以才以备忘录主张权利”。

“这个案件是典型的又一个王老吉案件”,他认为,这种纠纷发生很正常,许可方没有预见到市场开拓如此成功,现在想独占。被许可方的备忘录不知有没有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优先许可备忘,如果有,南方露露也可以获得判决有利的结果。

记者就此事还采访了知识产权律师戴锦良,戴律师认为此案的重点在于汕头露露是否拥有“露露”这一商标的使用权。戴律师表示,在汕头露露发布的声明中阐述的是商标使用的历史背景,并没有有力证明自己在法律意义上拥有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法清晰规定,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此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就构成了侵权。公开资料显示承德露露是“露露”这一商标的商标注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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