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30日从正在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关于电商平台审核和安全保障责任的有关条款。
在28日的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责任。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形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上述变化,实体零售企业认为,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而目前实体零售商若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部分企业表示希望线上线下渠道责任“一视同仁”。
同时,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行政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