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及调配处方管理的质量管理制度

   2004-04-07 7520
1.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2.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和销售药品。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3.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4.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不得估量取药。

  6.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药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8.二类精神药品和针剂专柜标明“请凭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实行凭处方或不凭处方购买实行双轨制的处方药专柜标明“请凭医师处方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和中药专柜标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保健药品专柜标示“请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警示性、提示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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