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拖欠巨额物业费,去年12月,大连一家商场按合同约定对租赁柜台的孙某采取了扣押货物的措施,但因为孙某将一些柜台二次转租,与孙某搞联营的业户随后将商场告上法庭,并讨要货物。
据法院调查,2006年6月,孙某与某大型商场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了187间店铺作为经营使用,场地合计面积2800多平方米,租期从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
协议中约定,租赁期满后,孙某应保证在撤出商场前,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并且商场在发出通知后,有权处置孙某的财产所得,以此抵扣其应交的费用。
2006年10月,孙某将一间商铺转租给了刘华,双方又签订了一个联营协议,即刘华负责柜台的电费、服务员销售提成,孙某负责服务员基本工资,刘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006年12月,因为拖欠巨额物业费,商场对孙某经营的场地强行关闭,同时按约定扣押了场地内的全部货物。刘华的货物也在其中,共计418件衣物,价值约2万元。公证人员对扣押货物进行了清点。
为此,刘华将商场及孙某全都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被扣押的货物。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华与孙某之间并不构成合伙关系,因为合同法中规定,合伙人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孙某与刘华签订的联营协议在合同法中也无法找到依据,据调查,这种于法无据的联营方式是大连商业经营中的一个奇特而普遍的现象。
法院按照合同法,最终判定刘华对自己的货物应该具有所有权,商场应将扣押的货物返还给刘华。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