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零售业:礼券不找零属违法

   2007-09-11 3020

  台湾经济部商业司昨(10)日指出,4月1日公告的零售业等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标准,业者收受礼券时一定要找零,可以现金找零或发行余额代用券替代,目前相关单位已全面进行清查,要求违法厂商限期改正,否则将依消保法禁止发行礼券。

  根据零售业等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规定,礼券不得载有使用期限、恕不找零等项目,并要附上自出售日起至少一年的特约银行履约保证,以确保消费者权益。

  不过,昨天有立委出面表示,迄今市面上仍流传不少记载恕不找零的礼券,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商业司昨天傍晚特别强调,礼券一定要找零,否则即属违法。

  商业司表示,消费者购买礼券时要注意三要八不,三要包括:礼券应记载事项,如发行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面额及使用方式等;发行人的履约保证责任;客服专线。

  八不主要是指不得使用期限、不得记载不得找零、不得加收其它费用等。相关单位已针对市面流通的礼券进行清查,会要求违法厂商限期改正,若逾期依旧不改善,可依据消保法开罚,处以新台币6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还可禁止业者发行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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