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今日获悉,由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院审理原告岳阳天力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院要求冻结我公司第三大股东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南宁百货(证券代码:600712)限售流通股1270.88万股,冻结期限从2007年10月23日至2008年10月22日止。
我公司将对此事进行跟踪,依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