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物权法第一案”开审 店面转租引争议

   2007-10-30 8670

  根据《物权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我们要求权利侵害人对我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昨日,合肥首例运用新实施的《物权法》维权的案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的原告是合肥市达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美公司),被告是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家),争议系因转租店面内的货物被扣押所引起。达美公司负责人杨女士在庭审中称,2005年7月18日,其与北京蓝英莱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现更改为北京阿呀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阿呀呀女孩个人用品连锁店加盟协议书,约定达美公司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销售阿呀呀公司开发的阿呀呀女孩个人用品。

  杨女士称,协议签订后,阿呀呀公司将其承租的悦家公司的店面,转租给达美公司,用于阿呀呀饰品销售,期限为2年。之后,达美公司一直自购自销着阿呀呀的饰品,饰品所有权归达美公司所有。2006年6月19日,悦家公司在未通知他们的情形下,强行转移并扣押了店内的货物,然后将他们苦心装潢的店面交由他人经营。后经询问才知道,原来是阿呀呀公司与悦家公司发生了经济纠纷。

  达美公司认为,依据10月1日新实施的《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悦家公司不能因为与阿呀呀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就扣押他们的货物。于是,他们将悦家公司告到了法院。

  对此,悦家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则提出,达美公司与悦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均是由于阿呀呀公司未经他们同意,擅自转租店面所致。他认为,达美公司应当向阿呀呀公司主张权利。因为悦家公司扣押货物的行为是基于与阿呀呀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网络用户

305311

文章

867

阅读量

资讯分类

关注商产网公众号

查看品牌拓展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