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限制外资涉足房地产业

   2007-11-08 7620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昨天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将房地产行业的投资行为全部列入“限制”行列,同时对外 

  资进入服务业、资源金属业进行大幅度限制。 

  国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认为,本次调整充分体现了我国力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努力,越来越追求“利用外资”而不是“被外资利用”。最新版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一栏中已经没有房地产的身影。 

  今年以来,商务部以及外管局等部门先后发布多个房地产行业限外政策,其中包括5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50号文),规定外商投资内地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审批。与此同时,未来所有由地方部门审批的外资房地产公司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7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130号文)对外资公司结汇进行了严格限制。 

  这些措施虽没有明令禁止外商投资进入房地产领域,但外商投资中国房地产行业已相当困难,除审批时期延长之外,境外资金结汇困难程度也大大增加。此外,在制造业领域,此次调整中鼓励类别产品档次比2004年版本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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