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零售药店“24小时供应”

   2004-05-19 10520
最近发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4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所有老药店在年底换证前,须达到此项要求。

  这样的规定,就引发了业内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职能的质疑。其中,《燕赵都市报》2月24日发表的署名文章指出,相对于市场存在,政府的任何行政行为与行政指令是有边界的。就药品零售这个环节,政府的行政监管着重体现于两条:一是要求药店依规模大小配足执业药师;二是监督药品质量。做到这两条,政府在药市的行政存在就算到了位,其监管身份也就确立了。这样一对照,“24小时开门令”的行政指令就明显越了界——政府在其中的定位已经不是单纯的市场“裁判”,而试图身兼市场“教练”了。

  按照笔者的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该项规定,并没有超出其职能范围,因此并不属于职能错位。关键就在于其对该种规定的具体细化条款和监督手段的制订。尤其要避免的是“保证24小时供应”概念的误解和监督方式的死板,比如上述作者就将“保证24小时供应”理解为“需要24小时营业”了。

  笔者认为,与其讨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职能是否错位,还不如讨论该政策出台给药店的影响更为实际和迫切。可以说,一旦将“24小时供应”理解为或定位为“24小时营业”,就会使很多药店面临生死关头,尤其是中小药店——根据笔者的了解,目前能够实现“24小时供应”的药店微乎其微——按照统计,广州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还不到10%。

  所幸的是,到目前为止,判断“24小时供应能力”的依据尚未正式出台。而笔者的建议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自己的政府职能的时候,能够从现实出发,不仅考虑到老百姓的需求,还能考虑到药店的利益,根据不同的区域,不同类型的药店,尽量避免“一刀切”——比如说,可以将“24小时供应”理解为开窗卖药、电话购药、夜间拍门买药等多种方式,区别对待,尽量避免资源的二次浪费。(中国药店 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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