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坐免费班车受伤 易初莲花被判赔偿

   2008-02-18 3490
消费者乘坐超市的免费中巴车购物,途中发生车祸,消费者受伤。谁该对这起车祸负责?2月15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通班车的易初莲花超市赔偿消费者鲍女士医疗等费用3000余元。

  2007年1月15日下午,在郑州市黄河东路和商鼎路交叉口,一辆搅拌车与一辆车牌号为豫ADA953的易初莲花超市购物免费班车追尾相撞,超市购物免费班车被撞翻。车祸造成一名乘客死亡,包括鲍女士在内的20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过路市民和相关部门的帮助下,伤者被迅速送往省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救治。鲍女士出院后,就赔偿一事与郑州市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超市)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鲍女士系易初莲花超市顾客,易初莲花超市为鲍女士提供免费班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易初莲花超市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鲍女士在乘车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故鲍女士因乘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易初莲花超市应当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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