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解析“限塑令”

   2008-05-29 8120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即老百姓俗称的限塑令)即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为什么要实施限塑令,限塑令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实施等问题已经成为广大市民百姓议论的热点。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答: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提高广大市民百姓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就是培养广大市民百姓树立减少或不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引导和鼓励广大市民百姓改变购物习惯,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从而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遏制白色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问:限塑令规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限塑令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二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问:限塑令主要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限塑令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限塑令所称的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可以说基本涵盖了所有商品零售环节。

  问:限塑令中所称的塑料购物袋是不是我们平日在商场、超市经常见到和使用的塑料袋?

  答:限塑令明确规定,塑料购物袋系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这里所讲的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这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今年4月16日发布的《塑料购物袋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问:限塑令并没有对塑料购物袋明确定价,但对某些零售企业采取定价过低、不明码标价销售塑料购物袋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违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答:限塑令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是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是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是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也就是说,塑料购物袋的定价不得低于经营成本;商品零售场所必须按照规定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要按明码标定的价格向消费者足额收费,并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单价和款项;打折销售、无偿提供或以旧换新、购物超过一定额度免费赠送等方法皆为违规。

  问:商品零售场所应该怎样积极配合限塑令的实施?

  答: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不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采取具体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积极寻求和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问:限塑令对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限塑令规定,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或物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罚款。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场内外租超市、柜台,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等零售场所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限塑令借鉴现有一些市场的成功经验,对其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实施办法作了单独规定,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目前有些集贸市场准备在场内明显位置公布塑料购物袋价格或统一采购符合标准的塑料购物袋提供给出租摊位销售,这都是可以借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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