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开出首张“限塑令”罚单

   2008-06-11 8170
6月2日,是限塑令实施后的第二天,德清县工商局钟管工商所先后到辖区内各家超市、商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某超市自6月1日以来,无偿向顾客提供自制非环保塑料购物袋,遂立案调查。经过有关执法程序, 6 月10日,德清县工商局对该超市开出该县首张限塑令罚单:给予5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 6月2日,钟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某超市门口发现,从里面出来的很多消费者手上依然拎着大大小小各种塑料袋。消费者告诉执法人员,这些塑料袋是超市无偿提供的。

  执法人员马上进入超市,得知超市无偿向顾客提供自制非环保塑料购物袋,在销售凭证上也不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及款项。这批自制非环保塑料购物袋是当事人去年2月份购进的。至查获之日,还库存3000只。

  德清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向消费者无偿提供购物塑料袋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该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据德清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限塑令没有过渡期,商家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有以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未在销售单据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等行为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商品零售场所还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否则,工商部门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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