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百货公司收取进场费被行政处罚

   2008-06-15 9730

  福州一家百货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赞助费等费用,为其获得独家经营鞋柜权,福州工商部门依法对该案进行查处,对百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而百货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百货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7年4月2日,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根据举报,查获福州开发区好多利百货有限公司晋安分公司(简称好多利晋安分公司)收取进场费、赞助费等费用,为供应商获得独家经营鞋柜权一案。

  经查,好多利晋安分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与福州强隆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强隆公司)签订《供应商合同书》,之后于2006年1月26日向强隆公司收取8200元进场费、赞助费,并出具了收款收据,让其在该超市设立鞋柜专柜,享有独家经营权。晋安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好多利晋安分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8200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

  好多利晋安分公司不服晋安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于2007年10月27日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对这起工商部门处罚商业贿赂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好多利晋安分公司诉讼请求。好多利晋安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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