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零?售假? 一宗药店私下拆零搭售药品个案剖析

   2008-12-05 9100
【案例】  
  
  近日,某市药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该市辖区内A药店销售的一种治疗风湿类疾病的药品痹欣片,疑似为假药。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A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将痹欣片和一包用拆零袋包装但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片剂一起销售,执法人员随即将上述痹欣片和白色片剂抽样送检。经检验发现,痹欣片无质量问题,但发现白色片剂为布洛芬片。经过对A药店负责人、营业员和消费者调查证实,A药店销售的上述痹欣片是从生产厂家购进的,而白色片剂实为从市区医药公司购进的布洛芬片,为了达到良好的服用效果,A药店将上述布洛芬片暗中拆除内、外包装,装进无任何标识的拆零袋里,和痹欣片一起销售。在销售时,A药店并未告知消费者该白色片剂为布洛芬片,只是嘱咐消费者两者要一起服用效果会更好。
  
  随后,该局执法人员对A药店的这种售药方式进行定性,产生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药店的这种售药方式是一种药品拆零行为。但是在拆零袋上未标识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等要素,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A药店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A药店的这种售药方式是一种药品赠送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A药店的此种售药方式是一种销售假药的行为。A药店暗中将布洛芬片拆除内、外包装,装进拆零袋内,变成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片剂,和痹欣片一起销售时,又没有告知消费者该药片为布洛芬片,以致误导消费者以为该白色药片就是痹欣片的配套药品,是专门治疗风湿性疾病的。实则,A药店是将无任何标识的布洛芬片冒充专门治疗风湿类疾病的药品销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款第二项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该白色片剂应定性为假药。A药店的这种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对该案的分析应厘清以下两点:
  
  第一, 不能被这种销售药品的形式蒙蔽。
  
  首先,药品拆零的目的是为了杜绝药品超量购买所造成的浪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出售拆零药品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等内容。而A药店虽然在形式上用拆零袋对白色药片进行了包装,但袋上却无任何标识,这里的拆零袋仅仅只是一个包装容器,其拆掉包装是为了不让消费者知晓该白色片剂的真实药名,显然A药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区别于实质意义上的拆零行为。
  
  其次,在销售时,A药店将白色药片和痹欣片一起出售,只计痹欣片的售价,在形式上给消费者误以为白色片剂是附送的。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药店是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销售的话,那么药店也有义务告知消费者附赠产品的相关信息。买药品赠药品这种违法销售行为违反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而本案中A药店千方百计回避白色片剂的真实信息,将布洛芬片拆除包装当作痹欣片的配套药品销售,假设此处的白色片剂不是布洛芬片而是别的有毒性药品,那么患者的生命健康根本得不到保障,此种行为在客体上不仅违反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更是严重侵犯了公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第二,认清此种售药行为的本质。
  
  在主观上,A药店工作人员知道布洛芬片具有镇痛作用,一方面为了使风湿性患者在服用痹欣片后产生更强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深知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为了规避法律制裁,所以暗中将布洛芬片拆除内、外包装,变成无标识的白色片剂和痹欣片搭在一起销售,销售时在未告知患者该白色药片为布洛芬片的情况下,又嘱咐消费者将白色药片与痹欣片一起服用,A药店无疑是将该白色药片当作专门治疗风湿类疾病痹欣片的配套用药销售给患者的。所以,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意见,认定A药店的此种销售行为是一种销售假药的行为,将白色片剂认定为假药进行处罚。
  
  此案给药店经营者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知道布洛芬片是一种化学药品,而痹欣片是中成药,将中西药一起服用,容易使患者产生药物交叉反应。同时布洛芬片还有一些禁忌注意事项,消费者在没有说明书及相关服用信息的情况下服用,容易产生不良反应。本案中,A药店没有经过顾客同意,私自配售药品,又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这种违反诚信经营、一心牟取暴利、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不顾的违法销售行为,药监部门必定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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