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盛指定分店停业致购物卡无法使用被判赔

   2008-12-12 7270
李先生手中的1000元购物卡还未使用,而该卡被指定的消费地点百盛学院路店便停业了,为此他将百盛公司及该卡提供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百盛公司为李先生提供1000元的等值消费。

  李先生的购物卡由北京安世通达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使用期限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指定消费场所为百盛学院路店。李先生说,2007年6月30日,他去百盛公司消费,店方告诉他,由于支付系统问题,该卡有钱但无法消费,让他过几天去店里解决。随后,他又给安世通达公司打电话,被告知此卡已升级,需到公司换卡并从换卡之日起15日内必须消费完毕。但此后半年的时间里,李先生逐渐淡忘了此事。直到今年1月8日,听说百盛学院路店已停业,李先生才想起自己的购物卡还没有进行换卡消费。李先生想挽回损失,但多次与百盛公司、安世通达公司沟通未果,他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1000元等值消费,并赔偿误工损失800元。

  被告百盛公司辩称,李先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场所消费,因此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而安世通达公司则认为,李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他在卡到期之前去百盛公司消费过,如果要求退卡,需要出示发票证明双方间存在买卖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因指定消费的百盛公司学院路店已停业,导致李先生所持购物卡无法得到相应服务,判决百盛公司为李先生提供购物卡面值1000元等值消费。判决后,百盛公司提起上诉。市一中院认为,由于支付系统的问题,李先生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消费,百盛公司有义务继续为李先生提供与指定消费金额价值相等的商品或服务,于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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