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华百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宣布,(i) 沈大津先生已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以及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成员职务;(ii) 庄小雄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iii) 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提名委员会现任成员顾卫明先生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主席,自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执行董事辞任
董事会宣布,沈先生以彼已届退休年龄为由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以及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成员职务,自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沈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概无意见分歧,亦不知悉有任何有关彼之辞任而须知会本公司股东之事宜。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感谢沈先生过往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服务。
委任执行董事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庄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经验及专业资格
庄先生,26 岁,分别于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获英国卢顿大学颁授工商管理文学士学位以及财务及商务管理理硕士学位。庄先生于二零零六年加盟本集团成为全职雇员,并自此出任本集团品类管理部门及销售中心之经理。
于获委任日期前三年内,庄先生概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出任任何董事职务或其他主要职位或职务。除上文披露者外,庄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服务年期
根据本公司与庄先生订立之服务协议,庄先生获聘之任期先为三年,自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起生效。彼亦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载退任及重选连任条文规限。
股份权益及关系
于本公告日期,庄先生于本公司股本项下75,000,000 股股份中拥有个人权益。根据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采纳之首次公开售股前购股权计划,庄先生获授有权按每股1.04 港元之行使价认购1,000,000 股股份之购股权,有关购股权可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行使。根据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同日采纳之另一项购股权计划,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庄先生获授有权按每股0.46 港元之行使价认购1,000,000 股股份之购股权,有关购股权可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九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止行使。于本公告日期,上述2,000,000 份购股权皆尚未行使。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庄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庄先生为庄陆坤先生(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控股股东(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儿子。除上文披露者外,庄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董事酬金
根据庄先生之服务协议,彼之酬金概述如下:
(一) 彼将收取年薪人民币248,000 元,上述薪金将由董事会及/或薪酬委员会按年检讨;
(二) 彼亦可享有年度管理层花红,有关金额由董事会经考虑本集团营运业绩及董事之表现後全权酌情决定,惟于任何财政年度,应付予本公司当时所有执行董事之管理层花红总额不得超过该财政年度本集团经审核综合账目所示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後但未计非经常项目之综合纯利之百分之一(除非董事会另行厘定);及
(三) 彼有权获取医疗及房屋津贴、长期服务金及其他津贴,以及参与本集团可能设立及董事会可能厘定之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如有)。
上述庄先生之酬金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彼之经验、职责、工作量及所投放之时间後提议,并获董事会批准。
委任提名委员会主席
基于沈先生呈辞,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提名委员会现任成员顾卫明先生已自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起获委任为该委员会之主席。
于沈先生辞任後,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顾卫明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钱锦祥先生、郭正林博士及艾及先生。
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及须知会股东之事宜
庄先生已确认,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13.51(2)(v)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董事会确认,除上文披露者外,其并不知悉有其他有关上述辞任及委任而须知会股东之事宜。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庄先生加入董事会。
(来源:香港联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