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百集团公布诉讼进展情况 高力集团退出

   2009-03-04 3290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就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下称:高力集团)与公司(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公司向高力集团提供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本案诉讼费由高力集团承担。
 
  公司于近日收到第二大股东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合涌源投资)及其关联企业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涌源发展)转来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沪一中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就原告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诉被告高力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上述原、被告方达成了有关公司股份转让纠纷的调解协议(下称:本协议),其中:

  1、各方同意解除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高力集团与合涌源投资签订的有关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在内的以及与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文件。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尚未履行的协议内容不再履行。高力集团须将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已经过户给高力集团的3050万股公司A股股份分别返还过户给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同时,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须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股份及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按相关约定返还。

  3、高力集团在受让股份过程中,为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垫付印花税、过户登记费105.05万元,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在沪一中院送达调解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高力集团偿还该款。高力集团向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返还受让的股份时所发生的全部印花税、过户登记费、由高力集团承担50%、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共同承担50%。本调解书生效3个工作日内,合涌源发展一次性向高力集团支付相关费用人民币20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225元,减半收取2626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及今后可能产生的执行费用,均由合涌源发展与合涌源投资共同承担。

  4、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签订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协议及承诺等全部书面文件,以及高力集团法定代表人高仕军以高力集团或个人名义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一并解除。

  另,公司同时收到合涌源投资及合涌源发展转来的沪一中院两份裁定书,分别裁定:准许原告合涌源发展、合涌源投资撤回对被告高仕军的起诉;解除对被告高力集团持有的公司3050万股A股股份(限售流通股)的冻结,同时解除合涌源发展名下位于上海市四平路870号房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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