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昨日获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与被告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浙江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的(2009)南宁市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需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南市民二初字1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解除对利时公司所持有的南宁百货限售流通股20926359股(证券代码:600712)以及冻结期间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的冻结。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0 0 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