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东方家园 北京一供货商打赢店庆赞助费官司

   2003-02-08 7590
据中国商报消息(记者高建成)“这样一份重要的函件,他们竟没有盖公章,看来虽然输了这场官司,对方的法律意识还没有提高。”供货商刘女士指着刚收到的东方家园关于办理退货结款事宜的函,对记者说。
  
  1月8日,在北京五环路外东坝一处偏僻小院的刘女士办公室里,记者看到,这份由东方家园发来的函显然已经确认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2002年12月4日宣判的(2002)丰民初字第11829字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称“为履行该判决书,我司现通知贵公司在接到此函后十日内到东方家园有限公司办理退货及结款事宜”。只是在落款处却没有加盖公章。
  
  缘起:店庆促销谁来“埋单”

  在刘女士递给记者的名片上,“某某漆北京总代理”赫然在目。刘女士向记者介绍说,2001年6月,他们与东方家园签订了供货合作协议书,由东方家园销售他们提供的油漆产品。协议书还规定,“产品广告要经过双方认可”。刘女士说,这是考虑到在经销中会有各种促销活动。刘女士说,在与这家大型建材超市合作中,对方多次提出要他们提供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促销活动赞助或承担打折促销费用的要求,虽然认为不合理,但考虑到产品在这家建材超市走的量比较大,也就忍了。
  
  2002年8月,刘又收到由东方家园发来的一份传真,称8月20日是东方家园丽泽店三周年店庆,将在8月17日至9月1日举办“丽泽店庆,五店同贺”大型促销活动,要求他们缴纳店庆赞助费8000元,并于8月12日前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届时未能办理,将从销售货款中扣除。还要求他们参加打折促销活动,上DM广告的促销单品须五折结算,未上DM广告的须七折结算。
  
  对此,作为代理商的刘女士及厂家都不同意。8月21日,生产厂家致函东方家园,表示其产品在销售策略上一直保持优质高价的政策,销售价格一直保持稳定,不主张降价促销。表示不参加这一促销活动。这家供货商只同意所代理商品按七折出售。
  
  然而不久,刘女士发现在当地报纸夹带的这家大型建材超市的加页广告上,她代理的油漆产品还是以特价形式五折出售。而打折部分的利润损失显然是要由这家供货商来承担。商家未经供货商同意,擅自作主将某某漆五折出售,不仅使这家供货商蒙受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扰乱了这一注重品牌形象的某某漆在北京乃至全国市场的统一价格策略。北京销售这一品牌油漆的其他商家也纷纷向这家供货商要求更优惠的进货条件,如打五折销售等。这家供货商一方面向东方家园交涉五折销售问题,另一方面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付由此带来的某某漆市场混乱局面,包括在北京媒体上做广告,买油漆送赠品等等。
  
  事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在这家供货商与东方家园交涉过程中,2002年8月26日,刘女士以事实陈述的名义向东方家园高层领导发去了一份函,非常坦率地讲了自己在收取赞助费和五折销售这件事上的看法,并表示希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然而刘女士的“实话实说”换来的却是解除供货关系的一份传真。
  
  2002年9月24日,东方家园有限公司采购中心向刘女士发来一份传真。这份传真称,因双方所签供货协议于2002年5月31日已到期及在东方家园丽泽店店庆期间“发生配合上的严重分歧”,导致东方家园“在声誉上受到一定损失”,决定“停止与贵司合作”,要求刘女士在2002年9月28日前将在东方家园“各门店的所有存货全部办理清退,逾期办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东方家园各门店将不予负责”。
  
  刘女士在油漆化工行业闯荡多年,用她自己的话说,虽然快五十的人了,说话办事还像个“假小伙子”。个性鲜明的刘显然不肯接受这样的结果,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东方家园告上法庭。
  
  2002年10月25日,刘女士以东方家园未经其同意,单方面通过广告宣传大幅降低其商品价格、单方面要求提供赞助费、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导致其代理的某某牌油漆市场价格混乱,影响产品声誉及正常的市场销售秩序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发给原告的“关于丽泽店三周年店庆支持的函”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供货合作协议书”,支付原告货款71余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刘女士打这场官司的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胡天森律师向记者介绍说,2002年10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院受理后,法院以及律师都曾进行过调解,实现庭外和解,双方继续合作,但由于东方家园方面坚持要刘女士进行所谓的道歉,并要在以前返利的基础上再降两个点,调解最终无果而终。
  
  2002年12月4日,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东方家园公司致刘女士所在的某某油漆公司店庆的函,系东方家园单方面意思表示,不具备确认效力的条件。关于东方家园所说该供货商同意按五折结算一事,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证明促销降价得到过该供货商的同意。而东方家园提出解除双方关系,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两家企业的行纪关系;东方家园退还原告公司价值43万元的某某牌油漆;东方家园退还原告公司货款21万元(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货款均不按五折结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一审判决,双方均无异议,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刘女士接到东方家园关于履行判决书退货结款函的一幕。
  
  启示:要用法律维护权益

  作为供货商,刘女士虽然赢了这场官司,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赢了官司的刘女士和她代理的某某牌油漆从此退出了东方家园建材超市。而以前,某某牌油漆在东方家园每个月的销售额都在20至30万元。实际上,刘女士打官司所追回的货款远远小于她失去东方家园这一销售渠道所带来的损失。然而,刘女士说,这样做,值得。
  
  她说,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为了争这口气。实际上许多供货商都和我一样对超市收取赞助费和不经供货商同意擅自决定打折促销等做法有意见,但都是敢怒不敢言。我知道,与东方家园这样有背景的大型超市相比,我只是个小小的供货商,但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供货商要学会在与商家合作中,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我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她戏称,愿以一人的“牺牲”换取更多供货商的法律意识的觉醒。
  
  中润律师事务所的胡天森律师认为,从金额上看,这个案子绝对是个小案子,但这个案子同时也是个十分典型的案例。它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双方是平等互利的,而不应损人利己,要以自愿为原则来处理诸如进场费、赞助费、打折促销等问题;而当供货商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而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是能够为供货商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的。
  
  胡天森律师表示,接手这个案件后他对相关现象做了了解,发现类似现象在供货商与商家之间大量存在,但更多的供货商选择了沉默。刘女士打赢这场官司,其意义就在于有人开始对这种现象挑战,它表明供货商法律意识的提高。如果有更多的供货商在遇到类似不合理现象时能够像刘女士那样站出来以法律为武器,那么今后凭借市场优势向供货商滥收进场费、赞助费、胡乱打折的零售企业也会有所忌惮,有所收敛。实际上,打官司本身不是目的,它在于为双方更好地合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标签: 东方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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